保案司司長黃少澤說:家暴罪蒐證難。究竟有幾難?綜合律師和社工的分享,最少有「三難」。他們又認為,警方需要循家暴案方向更全面蒐證,社會亦應為受害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援。
第一難:警員意識
有曾為受暴婦女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表示,受害人報案那刻心裏背負着的是很沉重的傷害,是幾個月、幾年甚至十幾年的虐待,報警那刻很多時似乎只能表達出當刻發生的事。「例如昨晚被打。一般人在驚恐、哭泣等情緒影響下,單是講昨晚的事已很辛苦,很難訴說到過去有一段很長的時間不斷重覆地受着類似對待。所以往往警方寫報告去到檢察院,她似乎只說得出昨晚一件事,就變成了傷人罪。」
有意見亦提出,現在警方定義的懷疑家暴個案,是循「傷人罪」的邏輯去符合這罪名,也於是會跟循住懷疑傷人的蒐證過程。「會很強調調查問傷勢,但好多傷勢過了一日就檢查不到。他只集中在暴力那部分去查問調查,但沒集中去問關係、相處。」
「家庭暴力法就是有家庭成員這關係,所以家暴法除了處理傷勢外,會涉及當時人關係、發生的情節、地點、相處模式,那種關係很重要。但警方很多時會跌落「137」(傷人罪),是因為只看到暴力,那定義是身體上的傷勢,所以整個思維上,對調查家暴案要累積經驗,要改變。」
有律師亦認為,警方也很多時一開始的切入點就是傷人。「『咩事呀你?』我老公打我。『幾時打你呀?』昨晚。『你受咗咩傷?』這裏一片瘀。『得啦,昨晚打你,這裏一片瘀傷。一陣帶你去驗傷』『要社工嗎?怕不怕回家?要不要出去住?』講完。一般情況都是這樣。『你個仔有沒有被打?』沒有。『個仔在哪?』在房間。『即係唔關事啦。』當時人不會跟你說:我昨晚被打,個仔長期都知。不會講這些的。如果在這樣的情況下,建基於沒有很好的技巧去誘導或懷疑會否是家暴,一開始切入就是傷人罪,用了傷人罪那種盤問,就會甩掉調查以前的事。」
第二難:上庭作供
在法庭上,律師和法官會巨細無遺地盤問案發的細節。一些受害人沒心理準備就會窒礙表達,法官有可能會認為這是疑點。加上家暴多發生在隱閉、私密的空間,如受害人期間有還手,而對方身上又有驗到傷痕,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施虐者可能就未能被判「家暴罪」成立。
究竟「巨細無遺」即是有多細?有多「無遺」?律師以性虐待為例:「法官要很了解:硬來多少次?每一次硬來,為甚麼你不從?硬來有否用暴力?用了多少暴力?你怎樣回應他?是告訴他有月事不行,還是講『NO !我唔畀你』?再問到深入點:為甚麼你不從?」
「在這庭審的關節上,去到如此仔細的情況下,第一、小市民,尤其是受過創傷的婦女會覺得,我已經被自己老公硬來很多次,為何法官還要問這些問題?還要問得如此深入,即時未必能反應,不是很懂怎樣答。在開庭的過程中,你答不了,疑點就會出現。」
身體虐待也一樣。「『你話他打你,是用甚麼打你?你說用玻璃打你,為何你傷勢與玻璃不吻合?』當時很混亂,可能用完玻璃就用搖控器打,當刻很難知道武器是甚麼。疑點一出,又甩了。」其他盤問的例子還包括用粗口辱罵等。「法官會問:你說他長年侮辱你、罵你,他說了甚麼?例如是『仆街冚家剷』。那這是他的口頭禪,還是真是想要侮辱你?我想大家都不否認,一般家暴案,相對而言,施暴者或受害者的教育水平比較低。他當時是對着你來說,還是在看電視?『仆街冚家剷』這句說話對你來說有多侮辱?大家會覺得這說話已很侮辱,法官當刻這樣問受害人,受害人不會懂得演繹給法官聽這句話對她有多侮辱。」
律師又指出,不少施虐過程太長,受害人很多時會將幾件事混淆。「法官一問你,你把件事情混淆了,法官就會有疑點。明明你今日跟我說這件事是之後發生的,沒社工跟的,為何你現在在庭上調轉來說?其實是她們思緒已經緊張,加上多年受虐待,她們都處於一個好混亂的狀態。這樣的精神狀態去到庭上,某程度上會令法官覺得,為何你說話前言不對後語?疑點就會出來。」
第三難:說服法官
「再來的重點就是驗傷的結果。」律師指出,家暴法是針對身體、精神和性的虐待。身體方面,除非每次打完都去驗傷,否則法官也很難證明受害人真的被打,而傷勢的輕重亦會影響法官的判決。「法醫說他傷到要躺一日床、三日床、還是五日床?如果經常是一日,你知道拳頭打的瘀傷,通常都話是普通創傷,是一日。法官就會覺得:『好輕啫,未去到虐待喎。』」
精神虐待亦然。「施虐人說,是,我過去十幾年,我日日都罵她『仆街冚家剷』。法官的角度會覺得:他認了罵『仆街冚家剷』罵了十年,但受害人又十年都維持這關係,又是否虐待?」「即使能證明長年累月都有罵,這種罵是否嚴重到會達至家暴法規定的虐待?真得很視乎法官聽完嫌犯、受害人口供後,自己認為這些說話是否侮辱、虐待。實制操作上比較難證明到這些。」
「所以無論身體、精神、性,本身要控罪已經很困難,要入到罪,技術層面似乎更加困難。」
各方支援 迎難而上
有律師指出,律師要讓受害人知道自己的權利、法律可怎樣保護她,例如可申請禁制令、上庭時的過程、可能被問的問題等。「不論是社工、警察、律師,很多細節要慢慢來,要將咁多年所有事全挑出來。每一件事不論幾痛苦都好,要再經歷一次,講返曬成件事。他用哪隻手打你?用甚麼打你?打你幾多次?他怎樣說?你有甚麼感受?真的要很巨細無遺在庭上表達出來,才可以勉強說服法官相信你的說話。」
「要慢慢跟受害人建立一個很緊密的聯繫,受害人才可以逐少逐少地將所有事告訴律師和社工,令她自己也能理順一次整件事。她不說出來,去到庭上才跟法官講,她自己會亂。所以不管社工、警察甚至檢察院律師,都需要跟當時人建立一個很好的關係,要見好多次,了解很多次,當時人的思路、情緒才會慢慢得到紓緩及理順整件事。」
有意見認為,現時受害人得到的法律支援有等改善。「暫時接觸的個很多案都是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為何會出現這情況?因為欠缺支援,於是要求救,私人的社福機構於是轉接地找我們幫忙。」「最近接的案,很不幸,我們願意義務幫忙,但來到我們手上時,插入不了,因為剩下的時間太少。他們還要是經過很多人、義工、社工來找我們。來到時,下星期開庭了,我連她的案是怎樣都不知道,只用很有限的時間去幫她做一些很表面的事,但其實可以做得更好,但做不了。」
「法律援助方面,會否有初步的定性懷疑,就自動先派了法援律師給受害人?不論是跟進那天的事或長期家暴。先有法律支援讓受害人知道她的權利義務,相信對往後不管整個征查或對件案都有幫助。」
有律師認同,現時的通報機制較以前好,亦很快就有社工介入,而社工的培訓亦要加強,協助當時人除平伏昨晚被打的情緒、今日走出來的驚慌外,協助當時人慢慢地說出不只是昨晚,而是整個長期被家暴虐待的過程。「如大家在敍述昨天的事,那就是傷人罪。」也有意見認為,警方蒐證可以更全面,除了要了解受害人為甚麼來報警,還需要一些受過家暴法培訓的警員去用一些技巧,盤問一下受害人之前歷年來的狀況如何。「好簡單,這婦女如果過去曾被虐打三十次,沒理由鄰居不知道。她告訴你曾找過哪個會,你可去問問是否有這事?甚至小朋友老師知不知情?小朋友學校社工知不知情?警方蒐證如果全面些,可能檢控會看到不只是昨晚一件事咁簡單。」
有律師就提出,司法界的人員,包括警察、檢控和法官,會否可更開放,考慮這些受害人以前未有報警,但曾多次、不定期地向某機構社工求助的證詞。「每次被老公打完,打到好重傷,她都去找機構的。那管她沒報警,那管她沒驗傷,如這職員或社工能出來做證,『是的,她大約幾多年前來找過我,之後幾時又找過我,當時我見到她身上有瘀傷。』我不知道這些成為一個證據有多難去接受,因為我不是法官,當然我作為律師,我希望你接受,但我們往往發覺,她之前打了三十次都沒報警,昨晚報了,但之前三十次她有找社工幫忙,有好多義工看到的,能做證,但最後完全告不入,因為沒報警,因為沒法醫報告,大家就會覺得好奇怪,覺得欠缺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