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採購法諮詢今結束 傳新協促政府交代能否於任內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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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51413

時間:2019年01月4日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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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採購法》公開諮詢今日結束,傳新澳門協會向當局遞交意見書。協會認同要盡快修訂現行公共採購相關法律,但政府原本承諾在去年首季公開諮詢,第三季展開立法程序,卻拖延了大半年。協會憂慮,現屆政府任期僅剩不足一年,法案要在今屆政府任期完結前獲得通過的機會已愈來愈低,若交下屆政府跟進,立法進度必再拖延,當局有必要向公眾交代能否在今屆政府任期內向立法會提案。

另外協會亦就諮詢文本內容向當局提出7項意見,包括:實現採購電子化及資訊全公開受監督爭信任、詳細標書網上公開環保省力增透明、提升公開招標金額下限前提是全面公開資訊、制訂中央供應商名錄和不履責罰則、明確計分組則避免人為操作空間、強制部門執行廉署的《公務採購程序指引》,及採購法應全面適用所有公共機構及政府全資公司。

以下為傳新澳門協會意見書全文:

就《公共採購法》公開諮詢之意見
傳新澳門協會
2019-01-04

現行公共採購法律制度沿用30多年,明顯與社會脫節,不單嚴重影響行政效率,亦容易成為不規則行為的溫床。本會認同,要盡快修訂現行公共採購相關法律。然而,政府原承諾去年第一季公眾諮詢、第三季展開立法程序,現拖遲了大半年,現屆政府任期只剩不到一年,《公共採購法》要在今屆政府任期完結前獲通過的機會已越來越低,若交下屆政府,立法進度定必再拖延,當局有必要向公眾交待,能否在今屆政府任期前向立法會提案。

根據政府資料,政府每年不包括財政自治部門及PIDDA(投資與發展開支計劃)跨年度工程的公共採購和工程招標,就接近170億元,若加上前兩者,每年的數額肯定達2、3百億元之鉅。現時社會質疑的是,無論是否公開招標,政府整體的採購和判給都透明度不足;即使公開招標或諮詢標等,亦只表面上透明。若採購或判給資訊仍舊不透明,即使調升開標門檻確可提升行政效率,但政府過去的往績差,社會難以支持,最終只徒添爭議。

故本會認為,《公共採購法》必須堅持效率、公平及透明三大原則,當中公開透明機制為重中之重,更是調升開標金額的必要前提,否則無法得到社會支持。

為此,本會就《公共採購法》公開諮詢有以下具體意見:

1. 實現採購電子化及資訊全公開受監督爭信任

針對審計署、廉署接連發現有公共部門鑽法律漏洞,規避採購程序,政府須立即以行政手段,要求所有政府部門、自治機構和政府全資公司,將所有類型採購或判給的所有招標公告、詳細標書、開標和判給結果,以及倘引用豁免招標條款及其理由等資訊,系統地在該部門或政府的統一平台全面公開;這不單有助公眾及其他投標人監督政府採購和判給程序,亦有助重建社會對政府採購和判給之公平公正性的信心。

必須指出,現已有個別部門實行上述措施,只是不同部門公佈資訊的詳盡程度不一。或會有人質疑,公開所有採購及判給會增加工作量,但本會認為,要真正提升公共採購效率,採購的文件和程序實現電子化乃關鍵,只要有統一平台格式,公開資料只是將現有資料放到網上平台,並不涉額外處理的工作,故即使小至直接磋商的採購,同樣可將所有資料及單據上網。

本會必須強調,全面並有系統地公開採購資訊,不單讓公眾能方便地查閱、監督任一採購項目,更重要是同業間互相監督,能主動發現採購中倘有的不規則行為。這種透明化的事後監督力度,比現時單靠政府部門自我監督或廉署、審計署監督更全面、更有效。

2. 詳細標書網上公開環保省力增透明

現時公開招標的詳細標書,絕大部分需要到部門購買,予人感覺十分機密。惟在法律上,詳細標書內容本應要公開,只是過去資訊科技不發達,印刷成本高,才有今日投標人需付費購買標書、甚至要求購買標書人士蓋公司章等“慣例”。然而,現時科技發達,上載電子版標書到網上是最方便、省時和環保的做法。不少投標人向本會投訴,一份工程標書動輒數百頁、甚至數千頁,買回標書又要花費時間掃描,才能讓同事製作投標書。例如,若公開巴士合同的招標書,除可讓業界和公眾監督招標的公平性外,公眾也能了解政府在制訂合同時,有否認真聽取公眾意見,有否機制確保服務得到有效監督。

故本會要求當局必須制訂統一要求,要求所有招標文件電子化並在網站公佈。必須指出,“旅遊基金”,連同公開招標的標書(卷宗)也已全文放上網站,證明公開此等資訊不存在法律限制,僅是部門自行決定。

3. 提升公開招標金額下限前提是全面公開資訊

諮詢文本建議大幅調升金額以提高效率,包括將公共工程的公開招標金額,由現時的250萬元調升至1500萬;取得財貨及服務的公開招標金額,亦建議由目前的75萬提升至450萬,升幅達5倍。本會認為,有關金額30年來未調整過,上調無可厚非,調升亦可提升政府招標效率和降低招標成本。但必須強調,有部門為規避公開招標,將工程或服務 “斬件”判給,這早是公開的秘密。政府調升金額的同時,必須有有效的措施去應對“斬件”規避法律要求的問題。儘管政府已表態,會在法律中加入“總開支”概念,避免“斬件”做法,但具體內容、操作、實效如何,未見當局詳細解說,故須補充相關內容。

4. 制訂中央供應商名錄和不履責罰則

目前,供應商想參與不同部門的採購,需自行向各部門遞交資料,對中小企來說,程序繁複兼不透明。本會認為,政府應盡快制訂統一的中央供應商名錄,確保所有財貨或服務供應商,能公平參與所有部門的詢價招標或直接判給。
此外,在實務操作中,對於部分不履責的供應商(無論有否簽署合同)並沒有特別的處罰,本會建議《公共採購法》中,必須有機制去處罰這些已獲判給,但最終未能開展工程、提供財貨及勞務的獲判給人,避免公共採購系統“劣幣驅逐良幣”確保公共服務不受影響。

5. 明確計分組則避免人為操作空間

有意見指出,在招標的實務操作中,現時的標書雖已明確了造價、工期、經驗等,及其評標時的比重。但不少標書中,並沒有明晰不同造價、工期或經驗的明確計分方式,實際評標時存在可人為操作的空間,容易引起爭議,當局有必要在法律中,制訂清晰的規定及指引等。

6. 強制部門執行廉署的《公務採購程序指引》

針對現行採購法律制度的不足,廉政公署2003年已提出《公務採購程序指引》,但僅屬自願性質。本會認為,現階段所有公共部門除應嚴格按照《公務採購程序指引》外,當局亦應將指引的內容和要求,全面體現在新《公共採購法》當中,並在法律中明確,倘社會有最新情況,所有部門有責任跟從廉署等監察部門所制訂的更嚴指引。

7. 採購法應全面適用所有公共機構及政府全資公司

所有政府自治機構、政府全資或擁有逾半股本的公司等,均應嚴格遵守新《公共採購法》。

最後,本會認同修法方向,但更關切《採購法》的修訂,能否在今屆政府任期內完成。不過,全面公開招標和採購資訊、制訂中央供應商名錄,以及明晰評標計分方式的建議,只要政府部門願意,全不需修法即可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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