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飲食及飲料場所發牌程序》行政法規草案,草案重新檢視關於飲食及飲料場所一站式服務的發牌程序,縮短發牌程序的期限。草案其中一項重點是建議提前讓飲食飲料場所向外臨時經營,當申請人按申請計劃施工完成後,可聲明確保場所不會影響公共安全、衛生及環境,並透過具專業技術資格證明的人士或實體聲明工程、倘有的消防系統、升降機及燃料設備符合現行法例及執法部門的指引,申請人繳付1萬元保證金後,一站式服務機構可例外地於檢查前向申請人發出有效期4個月的臨時牌照。
法案亦建議,強化審議計劃及檢查委員會在發牌程序中包括審議計劃、發出或廢止牌照及臨時牌照時提供必要的技術意見的職權。委員會中的工務局代表可以獨立簽發工程准照及電力裝置的臨時使用准照,或於意見書內列明因工程的性質而無須發出工程准照,藉此加強一站式發牌程序的便捷性。
被問到草案是否適用於旅遊局發牌的食肆?民署管委會副主席李偉農表示,法規只適用於民署負責發牌的第四類及第五類場所,不包括旅局負責發牌的食肆。他期望法規生效後,有條件加快在45個工作天內發牌。草案將於明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