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正諮詢 周庭希:如沒有效機制監督 不應在通訊保障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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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49355

時間:2018年10月7日 21:21

就政府正諮詢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澳門事務海外觀察者周庭希指出,文本當中的「由法官命令查閱、提取已儲存的通訊內容」及「規範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值得關注。又表示,澳門本身制度確有一定保障,但法律在不同人的手上可以有不同的執行情況。他強調,如沒有效機制可讓公眾監督,就不應在通訊保障方面讓步。

法官可下令解鎖

在這份諮詢文本中提到,如被扣押的通訊工具或儲存載體被加密保護,法官可透過批示命令該工具的所有人或持有人,開啟或解除鎖定該工具或載體、協助查閱和收集當中的資料;如有關人士拒絕提供合作,或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作出拖延時,可以加重違令罪處罰,而有權限的法官可命令或許可採用一切可行的技術方法,提取該等工具或載體內的通訊內容。

正在倫敦修讀人權法碩士的周庭希指出,就如電話鎖了,法官可以命令你把密碼交出以作解鎖,如不提供,即屬違法;法官亦可命令「採用一切可行的技術方法」提取內容。「我的理解是,像之前出現過的要蘋果公司『開後門』之類。」2016年,美國法官曾要求蘋果公司協助FBI,為一名槍擊案疑犯的手機解鎖,以協助警方破案,但蘋果公司當時認為此乃「開後門」而拒絕。他補充,被告須否交出自己電子工具的解鎖方式以供提取證據這點,仍存在爭議,亦未有共識指出這種命令會否侵犯被告的沉默權。又提到,文本所講的「採用一切可行的技術方法」提取內容,令人關注警方管有及使用具有入侵功能的工具的合法化問題。

電信營運者須技術支援並保留紀錄

周庭希又指出,諮詢文本中建議,「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須提供必要的配合及技術支援,不得在沒正當原因下拒絕或延遲履行有關命令,否則將會被罰。「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亦需要保存通訊紀錄於澳門一年,如不保存,會構成違法。「變相將來在澳門,會沒辦法正常提供一些無痕跡的通訊或加密通訊服務。如提供了,相關的提供者可能會構成違法。」

他表示,因為歐盟最新的個人資料法例,現在歐洲很多的App或網站很標榜尊重私隱,不留客戶紀錄,「如澳門將來有App或網站base in澳門去提供這套服務,會構成違法。」認為會對一些保護私隱的做法,造成衝擊。

法律執行可因人而異

對於文本中建議新增多項適用截取通訊的犯罪,當中包括「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而近年亦出現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討論,如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建議只有中國籍法官才可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等。周庭希認為,這要視乎今次法案中的「國家安全」如何定義。「是澳門的《國家安全法》之下很嚴格定義的損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還是中國大陸廣義講的國家安全?」

周庭希認同,澳門本身的制度確有一定保障,「但大家信不信它?有沒有一個透明度讓我們看到我們應該信它?大家對黃少澤的信心有幾高,我不在澳門生活,已經說不到大家對他的信心有多高,就交給大家評論。」「如大家一直都信任黃少澤很誠實,葉迅生很公正,那沒什麼問題,視乎大家對於這制度有幾信任。」

他表示,討論一定會涉及到究竟一些法律出來之後,由什麼人手上執行所產生的問題。「法律在不同人的手上可以有不同的解讀,可以有不同的執行情況,所以要將澳門的文化、政府的文化、官員過去的往績,綜合考慮信不信這些官員。」「信任要由實際經驗得出,究竟在你一些管治和政策下,我值不值得信你。」他強調,如沒有效機制可讓公眾監督,就不應在通訊保障方面作出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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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事務海外觀察者周庭希。

澳門事務海外觀察者周庭希(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