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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報道 海一居事件新聞檔案

文:文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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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8月6日 13:13

【來論】表面的現象,往往容易使人產生錯覺,從而作出脫離實際的判斷。只要透過表面現象透析,睇清問題的本質,先可尋找一條解決問題的途徑。

海一居項目土地終審,土地政府收回已成事實。政府推出置換房計劃,解決樓花購買者上樓問題。惹來部分小業主的不少非議和抵制。將中轉房形容得一文不值的“垃圾房”。同時不斷提出與更換了多次:“按原圖則,合約,合法手續等收樓"的口號,意圖輓回已消失的"海一居”命運。自然贏得部分只睇事件表面現象,從未經分析,深入瞭解者的掌聲。這些現象產生,主要是未能理解、政府、發展商及小業主三方的關係與責任所致。發展商對樓花購買者未能履行合約,理應是迅速對樓花購買者退還購買樓宇的款項及賠償。恰恰相反,有部分小業主卻將未能落實海一居項目有效進行的責任,如數家珍指向政府,而對發展商保利達卻愛護有加,不斷提出各項無法律基礎支援的要求,不遺餘力為發展脫責,將小業主引向市民的對立面,徒添解決問題的困難,這是絕大部分小業主不願意看到的現象,為何這些人不將主要的精力,放在要求政府釋放更多的善意呢?要求政府盡最大的可能,建造一個美好的居所,縮小與原海一居的差距,才是上上之策。

置換房整體配套設施,一定會與原海一居有差異。如果堅持按照原標準上樓,是必須要原發展商發展?終審法院作為司法系統的最後階段,而發展商已終極敗訴。你認為還有可能讓原發展發展?而另一方法,是通過公開競投經四次投標並且同時中標從而獲得整塊土地繼續發展海一居項目,這似乎有點一廂情願之舉。

現屆政府在依法施政的思想指導下,在處理海一居問題上,固守在法律的陣地,絕不會越池半步,對一切坊間的建議一律以無法律依據和支持而否定,這是大家看到的事實。政府亦陳述不能進行公開競投的理由依據。更強調置換房的預案,不是對樓花購買者的補償及賠償,從某角度來講,理清政府在事件中的職與責關係。表達政府有意向社會大眾表明,無責任對海一居樓花購買者所謂包底之作,爭取廣大市民的認同與支持。更明確表示置換房計劃只是政府盡力保障樓花購買者利益的善意舉措。

由此可見,政府在依法施政下唯一的認可辦法。除此之外的方法,都被視為法律框架之外,而被拒絕接納。那麼,小業主又有没有方法,提出有充分法律依據支持,比現在置換房更好的處理方式與方法讓政府接受呢?如果不站在理性的角度,對政治,經濟,市民的態度及法律的角度去分析,而是憑一己之見所提出的任何解決問題的方法,最終都是無功而返,竹籃打水一場空。

更值得注意,反對置換房的人,是反對自己上樓,更將為自己爭取的人標籤為敵人,將之攻擊對象,視他們重上幻想的阻力和反對者。置換房反對者是否應更理性去分析當下的形勢,認識清楚各種不同方法的可行性及可靠性。否則引起社會的強烈反對,而迫使政府撤回置換房的計劃,不知誰才是真正的輸家?

目前置換房預案裡,有兩個重要問題令人費解,如果未能有效處理好這兩個問題,其它如座落位置,設計,質量要求等等都是白費唇舌。因為小業主情況各異,政府必須從小業主整體利益著想,爭取全面覆蓋各個群體利益為出發點,釋出最大的善意,履行保障海一居樓花購買者利益的承諾,徹底解決問題,防止新的矛盾出現。

一、購買中轉房的價格應該以第一份樓花買賣合約的價格作為購買訂價。例如一個二手購買樓花人,從一手業主(原合約價500萬)手中買入一個800萬的單位。將出現如下情況:發展商退樓款只可能退還500萬,而二手購入價糸800萬購入,已經損失了300萬。若再以二手價購買的話,只會再收小業主差價,最後便是雙賠差價,這又如何體現政府的善意原則?

二、一個自然人只可有一個購買權。當中不少超過一單位的持有人,為了不想佔用社會資源,讓下一代苦候公屋,將僅有的社會資源讓比他人。有的是為以後退休作安排,減輕兒女及社會負擔,實現退休自給自足的生活。本來應該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和鼓勵。而現在卻成了被政府遺棄的對象。難道這充分體現政府為履行保障樓花購買者利益承諾,而需要犧牲的族群,或者是政府善意之必然選擇?

在解決上述問題的同時,政府應該為願意以置換房,為最終解決上樓方案的小業主,在規定時間內作實名的有效登記(超過登記期限作放棄處理)以便掌握精準數據,為設計,規劃優化,施工等方面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備,登記是展現政府為解決問題的決心承諾。解除小業主對中轉房落實與否的憂慮,對加快解決置換房相關問題有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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