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防法圖重罰造謠行為 甄慶悅:會適得其反

《民防綱要法》新聞檔案 即時報道

文:論盡採訪組

網址:https://aamacau.com/?p=47601

時間:2018年07月9日 19:19

政府欲透過新設「虛構社會預警罪」加重對造謠行為的處罰,傳新澳門協會副理事長甄慶悅表示,雖然風災期間本澳曾經出現過個別謠言,但情況不算嚴重。又認為既然現行《刑法典》已對造謠行為有清晰界定,只要當局對於相關法律條文作清楚解釋,並加強宣傳,已可對打擊造謠行為起到一定效用。但當局企圖在進入緊急狀態期間對造謠行為加重處罰,反而會適得其反。

甄慶悅指出,縱觀「天鴿」風災期間的情況,轉發謠言者未必是要透過謠言來達到自己的目的,或者損害他人、社會以造成混亂,「而係希望透過轉發令多啲人知道呢件事,或者可以透過轉發嚟救人一命,咁同相關法律條文所規範嘅情況係完全唔同嘅。」

甄慶悅亦指,在面對謠言的情況下,一般市民是很難去查證的。憂慮當居民明知造謠行為的刑罰十分重,亦無能力去分辯所有訊息的話,就不會再轉發任何訊息,連帶由官方發出的民防訊息都不會轉發,「你經常話要優先傳遞官方訊息,你都難保有人會冒充民防中心發訊息喎,佢都無辦法分辯。係咁嘅情況下,居民只好明哲保身,乜都唔轉發。咁樣就會造成最大嘅危險,就係連政府希望居民知道,希望可以廣傳、安身保命嘅資訊都唔會轉發,咁就會損害救災工作。」

他認為,政府雖然有必要打擊造謠行為,但不能將處罰無限拉高,否則新罪名所造成的傷害勢必增大,「咁係唔值得嘅。」又認為既然現行《刑法典》己有相關條文來處罰造謠,其實只要解釋清楚法律條文,定義好造謠行為,加強公民教育就已足夠,「一年徒刑其實已經係相當重嘅處罰,做好佢就夠,仲要再另加一條罪,根本就唔符合效益。」

強調傳媒社會責任 甄:政府對傳媒天職不理解

諮詢文本的另一個爭議點,在於強調傳媒協助傳播民防訊息的社會責任。本身是傳媒人的甄慶悅就反駁文本所指,傳媒的社會責任在於監督政府及社會,以及報道社會上重要事件,在災難之下,所有有能力、有資訊的傳媒都會報道與民防相關的訊息,「呢個就係傳媒嘅特性,係唔需要懷疑同強調嘅。你要係其他法律入邊強調社會責任,我就會覺得明顯係劃蛇添足。」

甄慶悅強調,《出版法》第4條第一款規定「出版界思想表達自由的行使,不受任何形式的檢查、許可、存放、擔保或預先承認資格等限制。」但當《民防法》同樣存在規管傳媒的條文時,「究竟我跟邊條法律好?《民防法》話如果傳媒唔合作,負責人就要負上加重違令罪要坐監,但根據《出版法》,我係完全有新聞自由,以及必須要報道。中間究竟要點樣平衡?所以我覺得,根本係唔需要再多此一舉嘅。」

他亦認為,政府今次的立法取態,可能在於政府對傳媒行業的天職並不理解,更瀰漫著一種抗拒的心態,「其實天鴿期間,做傳媒嘅人並唔係唔盡責,傳媒希望報道最新最快嘅訊息,只不過係政府提供唔到,而唔係傳媒唔想報。」

治「亂世」要用重典?甄:民防不因加重罰則而改變

事實上,在當局就《民防綱要法》展開公開諮詢時,就已有意見批評文本內容存在過多罰則,反觀在規範政府在民防期間的行為的條文則略顯空泛,亦有意見批評當局對民防的態度是治「亂世」用重典。甄慶悅認為,所謂《民防綱要法》,正正就是要規範政府在民防期間的協調及責任,但文本內容卻偏重於針對市民的行為,「重點變咗係罰,明明係民防,點解要整一條造謠罪出嚟?明明係民防,點解又要賴落傳媒度?」

甄慶悅指出,民防、救災並不會因為當局加重罰則就會帶來改變,而是建基於社會的公民質素水平,他舉例指,「天鴿」風災期間社會的表現相當好,有不少居民願意走出來擔當義工,而各大機構、社團亦十分合作,「可能佢哋係溝通、資源調配上有所甩漏,但佢哋嘅初心係絕對可以的。你睇日本,佢哋嘅法律無話要點重罰,但係地動山搖時,公民都識得排隊。咁係因為佢哋嘅公民質素相對較高,平時嘅防災意識做得好。澳門亦應該要行呢個方向。」

他續指,救災期間所出現的問題在於政府部門之間存在許多問題,當中包括政府高層的決策失敗、協調失敗,亦欠缺承擔的表現,「其實民防中心同民防法律法規一直都有,機制一直存在,演習一路有做,但養兵千日,原來最後唔得。呢個就唔係法律嘅問題,而係政府本身嘅質素、決策、溝通、協同出現問題。」

另外,早前有傳媒報道,《民防綱要法》的團體諮詢專場竟變成「內部會議」,甄慶悅認為,正因為《民防法》是關係到社會每一個人,「你要聽專業團體嘅意見係重要嘅,亦係啱嘅,但專業團體點睇呢件事,我相信社會亦應有知情權、討論權及參與權。但政府只係發一條消息話全部都贊同立法,踴躍發言云云。所以先需要傳媒係入邊聽,並且寫出嚟畀大眾去睇,先會知道專業人士點睇呢件事,先可以提支持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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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