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改向治安警通知 蘇嘉豪:修法錯得好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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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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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3月13日 18:18

政府擬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建議未來當居民發起遊行、集會時,從現時須以書面通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改為書面通知治安警察局局長。直選議員蘇嘉豪批評政府修法「錯得好緊要」,笑言學社過往經常引用《集會法》規定來發起集會遊行,冀政府修法時應諮詢相關「用家」的意見。

蘇嘉豪指出,1993年澳葡時期立法會制定上述法律時,要求發起人書面通知回歸前的市政廳及回歸後的民署,再由民署知會治安警察局,是基於集會、遊行屬民政事務,發起人向當局通知發起集會、遊行,是因集會遊行將會佔用公共地方,故此須知會管理公共地方的實體。而民署通知治安警,是因集會遊行往往涉及公共安全,需要由治安警協調處理相關問題。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早前強調,今次修法純屬行政程序上的改變,並無改變《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的其他規定,亦不存在削弱人權的情況。但蘇嘉豪卻認為,以節省行政程序來解釋今次修法,「雖然大家聽落好似啱,但係角色定位上係錯誤嘅做法。」他亦指,在過往的集會遊行中,會出現較多不合理限制的往往會是治安警,憂慮未來職權轉移後,治安警可能會在集會遊行中施加更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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