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集會法 遊行示威改向治安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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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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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8年03月2日 19:19

現時若居民需要發起遊行、集會,需事先以書面通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集會權及示威權》法案,建議未來當居民發起遊行、集會時,改為書面通知治安警察局局長。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發起遊行、集會前須向民署作書面通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維護公共秩序及安寧,並考慮到實務狀況。有傳媒質疑今次修法的目的,將遊行、集會的管理權由主理市民事務的民署轉向執法部門治安警。梁慶庭強調,今次修法純屬行政程序上的改變,並無改變《集會權及示威權》法律的其他規定,亦不存在削弱人權的情況。

梁慶庭指出,現時民署管委會主席收到通知後須立即知會治安警察局局長,一方面是由於治安警具有保障集會及示威時的公共秩序及安寧的職責,包括負責維持在集會及示威期間的秩序。而治安警亦有權在必要時依法對集會及示威施加限制。為更好地履行有關工作、保障集會及示威期間的秩序及公眾安全,以及提高執行效率,政府建議將民署的有關職責轉往治安警。法案建議自公佈後滿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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