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涉違規? 僅得14日 執法來得及?

2017-09-08 難為宣傳定分界?

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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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9月9日 13:13

隨着立法會選舉宣傳期正式展開,各候選組別都積極加緊在街頭及網上宣傳。不少市民發現,部分宣傳涉及「踩界」甚至「過界」成份,例如一些組別的海報被貼在非選管會所指定的位置;有候選組別及候選人的Facebook帖文或專頁都有付費推廣,涉嫌觸犯《選舉法》禁止商業競選廣告的規定。選管會表示,將會通知相關候選名單,要求停止以此方式宣傳,並在Facebook上移除所購買的服務。但亦有意見質疑,宣傳期只有兩星期,即使有違規情況,選管會亦未必能及時處理,而該宣傳品期間已成功獲得一定注意。

宣傳期甫開始,多組的Facebook帖文或專頁都標示了「贊助(sponsored)」一詞,即該帖或專頁是付費廣告性質,以增加在指定受眾群體中的曝光度。對此,選管會於9月5日及6日表示,根據選管會第2號指引,有關商業廣告宣傳工具的負責人必須立即將該競選宣傳品移除,否則便構成加重違令罪,認為向Facebook付費作競選宣傳已屬透過商業廣告的宣傳工具,將會通知相關候選名單,要求停止以此方式宣傳,並在Facebook上移除所購買的服務。選管會又表示,與跟進部門聯繫後,知悉廉政公署已與Facebook亞洲區公司初步溝通,Facebook方面回覆將會全力配合選管會及相關法律的要求處理。

類似情況亦出現於街上的宣傳品。例如一些組別的海報被貼在非選管會所指定的位置。而按照第1/CAEAL/2017號指引第4點規定,圖文宣傳品包括以公眾能清楚看見的方式設置的海報、候選人圖片、招牌、壁報、 宣言、告示及任何其他競選宣傳工具,選管會同時亦列出4類指定張貼地點,包括23個用作張貼競選宣傳品的公共地方,以及19個用作競選活動的地點,各候選名單的競選總部和分部,以及經取得大廈或商舖權利人同意後,在大廈或商舖裡面、即街道或外部無法看見的位置,也容許張貼宣傳品。

選管會亦同時指出,除上述4類指定張貼地點外,其他地點包括街道上進行競選宣傳時,均不能張貼及不能以任何形式把圖文宣傳品固定擺放,包括易拉架及旗幟等,以符合該指引對張貼圖文宣傳品的定義及要求,否則需要負上刑事責任。此外,即使屬集會、示威及遊行性質的活動,亦不容許固定擺放有關圖文宣傳品。

但亦有意見質疑,宣傳期只有兩星期,即使有違規情況,選管會亦未必能及時處理,而該宣傳在展示期間已成功獲得一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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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品需貼在指定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