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達心意要提早48小時交立法會 立法會通過修改議事規則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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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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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年07月28日 22:22

經過2日來超過4小時的討論及審議,立法會全體會議今日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立法會議事規則》決議案。在第2日會議上,議員的爭論焦點集中在《議事規則》第52條「表達心意」當中,章程及任期委員會建議將原條文「任何議員均可提議表達心意,尤其是表達祝賀、慰唁、抗議、致意、讚揚或譴責等」當中的「尤其」二字刪除,令表達心意議案僅僅規限在上述6項當中。並建議相關文本應在召開全體會議前24小時提交予立法會主席,以及取消表決聲明環節。

討論期間,直選議員吳國昌批評,委員會將原本第52條第一款中「尤其」二字刪除,意即以盡數列舉的方式,規限表達心意為祝賀、慰唁、抗議、致意、讚揚或譴責,變相縮窄議員提出表達心意的範圍,遏制議員的表達自由。直選議員高天賜認為,不應限制議員表達心意的權力。間選議員歐安利認為,「尤其」二字有舉例的意思,除了有上述6種情況以外,亦可以包括其他事情。但亦有人認為,「尤其」二字是封閉列舉的形式,認為應保留現行的條文。

對於委員會建議表達心意提案應在全體會議召開前24小時交予立法會主席,多名議員表示認同,但亦有議員認為24小時略顯不足,提議改為全體會議前48小時。直選議員關翠杏認為,表達心意具有政治含義,不能匆忙決定。若議員在開會前才提出表達心意,令到其他議員缺乏時間思考,導致影響議員決定,是對其他議員的不尊重。又指即使提前24小時將提案送交立法會,主席再將提案送交議員手上,距離大會時間可能只剩數小時,認為應延長相關時間。

而對於委員會建議取消表決聲明,多名議員均提出反對。間選議員李靜儀認為,討論過程中議員有權選擇是否就提案發言,而表決後議員亦應有權就投票意向作出聲明。高天賜則批評,若刪除表決聲明,則證明相關修訂條文是要「綁實」議員的手腳。

最終,章程及任期委員會主席、官委議員黃顯輝與立法會法律顧問分析後,向大會提出新的替代條文,將提前24小時交予立法會主席的條文改為48小時,並保留表決聲明環節,最終表達心意的條文獲立法會通過。

另外,多名議員亦就廢止《議事規則》第11條d項「促使章程及任期委員會採取必要措施,以便對議員資格作出嗣後審查」的規定進行激辯。間選議員鄭志強認為,第11條所規範的權限屬於立法會主席,認為當有議員資格因故要廢除,主席有責任提醒委員會。但若廢除,就等同主席的權限被剝奪。又指決議案的理由陳述沒有表達清楚廢止的理由。而高天賜亦質疑相關條文有削權、架空主席之嫌。

黃顯輝回應指,回歸後因議員會宣誓就職,法律上已符合議員資格,認為相關條文無必要保留,最終在2000年立法會討論《立法屆及議員章程》時大部分議員均同意刪除審查制度。隨後多屆章程及任期委員會都無法現相關條文與《立法屆及議員章程》的條文並不吻合,故作出此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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