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今日公佈首份選舉指引,並聯同廉政公署到立法會向議員介紹選舉法及選舉指引的內容。選管會主席唐曉峰介紹選舉指引時表示,指引規範競選宣傳車輛音響宣傳的音量,在早上9點至晚上7點59分,宣傳音量不得超過85分貝,而晚上8點至11點則不得超過70分貝,而晚上11點至早上9點不得進行音響宣傳。宣傳車輛的音響裝置須於安裝前由環保局檢定最高音量。他強調,環保局將按照一致的標準統一測量宣傳車音量,確保每架宣傳車在「出車」時的音量均為一致。
唐曉峰亦指,選管會禁止透過商業廣告進行競選宣傳,包括商業廣告宣傳工具、巴士、的士及發財車的車身及車內等。指引亦規範在大廈共同部分張貼宣傳海報或單張,只能張貼在大廈外無法看見的地方,且須預先獲分層所有人大會許可。指引亦訂定透過資訊工具作出的選舉不法行為,如涉及在競選宣傳期以外的宣傳行為,有關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按選管會的命令,迅速移除或阻止他人查閱特定及不法資訊的措施。另外,不遵守選舉指引者,將按選舉法規定將會被控加重違令罪。
而助理廉政專員林智龍介紹選舉法時表示,經修訂的選舉法引入法人及候選人申報義務,若候選人在今年8月31日前1年內,曾經擔任機關據位人或擔任職務如董事、會長、榮譽職位等,如在9月2日至17日舉辦向成員福利的非競選活動,如餐飲、旅遊、娛樂、津貼、禮物等皆須申報,而候選人參與這些法人舉辦的福利活動亦須申報。法人或候選人最遲應在今年8月30日作出申報,可透過親身或電子方式向選管會作出申報。申報義務並不排除因活動所致不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若法人或候選人未履行申報義務或作不真確申報,可被罰款1萬至10萬元。
麥瑞權:唔記得榮譽職務點算?張永春:唔肯定就儘量唔好去
多名議員再次反映有關社團榮譽職務的問題,直選議員麥瑞權指有時連自己都不記得在哪些社團擔任榮譽職務,詢問是否可透過登報單方面與相關社團短暫解除職務?官委議員黃顯輝則指,社團理監事職務須向身份證明局申報,但榮譽職務則毋須登記,甚至未經當事人同意就被委任為榮譽職務。認為可依《民法典》中「沉默不代表意思表示」來理解榮譽職位並不存在。
廉政專員張永春回應指,登報解除社團榮譽職務並無法律效力,認為若候選人不清楚自己所擔任的榮譽職務時,應向相關社團查詢,「一係社團知,一係候選人知,總有一方會知道。如果個會又唔知,你又唔知,廉署又點會知呢?」若候選人無法肯定自己所擔任的社團榮譽職務,「就儘量唔好去,咁就穩陣。」又重申若法人與候選人有聯繫,且將在宣傳期間舉辦福利活動,雙方均需要申報,但若雙方沒有聯繫就不用。
而直選議員梁安琪問到,若貴賓廳在賭場內張貼海報宣傳某一候選組別是否違法?行政公職局副局長曹錦俊回應指,選舉法第72條規定公共實體及專營公司的中立義務,機關據位人要保持中位,「即任何組別都唔可以幫,博企、衛星賭場同賭廳係任何宣傳品都唔可以貼,因為賭廳要同六大博企簽約先可以營運,按法律規定都係唔得。」
另外,張永春亦指,上次會議中有議員問到安排車輛接送選民投票的問題,指關鍵在於提供車輛的目的是什麼,若只是單純為方便市民往票站就沒有問題。但他強調,不能強迫選民乘坐相關車輛去投票,「一定要自願,可以坐亦可以唔坐,過程中亦不可以承諾投完票後去邊度食飯,唔可以將投票同餐飲行為掛勾,否則可能合乎賄選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