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政府向一常會遞交新工作文本。主席關翠杏會後表示,新工作文本主要就中葡文行文作出調整及完善,並提到因法案獲通過後,政府需要半年時間為申報工作做準備,故政府建議法案於11月1日生效。
關翠杏亦提到,法案中最大的爭議,為攜帶等於或超過12萬澳門元的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入境,相關金額是否須寫入法律中。立法會法律顧問及部分議員認為,由於申報金額的訂定將會涉及罰款金額,應寫入法律。但政府未有接納委員會意見,並解釋法案的起源是由於本澳需要履行國際義務,且相關金額並非由特區政府提出,而是參考「金融行動特別組織」的標準而釐定。認為不應將金額寫入法律中,金額應由行政長官批示來訂定。
關翠杏表示,一常會最終與政府達成共識,政府將會調整相關條文為:「當行政長官以行政命令頒佈及修訂金額時,必須依據相關國際組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