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於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聘用工作人員的調查報告》中,廉署揭露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請人,規避法定公開招聘程序的五宗罪,包括僭越上級機關的人事管理權限、規避政府開考的招聘制度、取得勞務人員在開考時享有優勢、製造假象掩飾真正的勞動僱傭關係,以及規避公職人員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第一宗罪:僭越上級機關的人事管理權限
廉署報告中引述文化局領導層指,近年工作大增,人資緊張,透過中央招聘程序聘請人員則過於費時。亦由於政府奉行「精兵簡政」攻策,上級未能批出大量招聘名額來滿足當局實際需要。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據或聘請專業人員,否則上級不會批准豁免開考。才決定透過取得勞務方式自行請人。但廉署指出,部門如有特殊原因急需進行招聘,在說明理由且獲特首或司長批准後,方能免除開考,或免除筆試,僅以履歷分析及面試聘用合同人員。
廉署批評,文化局未經社文司長批准豁免下,自行以取得勞務或非開考方式請人,亦未經社文司長批准下豁免知識考試,無疑僭越了上級機關的人事管理權限。
第二宗罪:規避政府開考的招聘制度
廉署亦指,法律規定部門應透過公開開考方式招聘人員,且高級技術員及技術輔導員須通過中央招聘方式招聘。但廉署發現,當文化局以取得勞動方式增聘人員時,從未按法律要求在《政府公報》及至少兩份報章上刊登通告,而是從當局收集到的求職信中挑選,最後透過履歷分析或約見面談確定人選。該局領導更指,會經相關範疇的朋友中了解、物色人選,意味著只有曾向文化局投遞求職信的人才有獲聘機會,一般居民無從得知當局何時招聘及聘請哪類人員。
廉署亦提到,文化局主要透過履歷分析及面談甄選取得勞務人員,代表求職者的履歷成為能否受聘的關鍵。但廉署調查中發現,部分受聘人員的履歷內容過於簡單,也有受聘者應徵時並不具備相關範疇的學歷或工作經驗。批評文化局以取得勞務方式聘請人員時,程序不公開、不透明,標準不明確、不規範,更存在有領導主管親屬透過相關方式進入文化局工作,與政府所倡導的公開、公平、公正招聘人員的方針背道而馳。
第三宗罪:取得勞務人員在開考時享有優勢
廉署調查中亦發現,文化局曾於2014及2015年公開招聘60名不同範疇的二等技術員,當中有22名曾以取得勞務方式在文化局工作,當中7個範疇的全部獲聘者及3個範疇的大部分獲聘者皆有相關工作經歷。而文化局於2011及2012年透過開考程序招聘合共44名二等技術輔導員,亦有一半獲聘者曾以相關方式在文化局工作。
廉署認為,從以上統計數字來看,曾經有取得勞務工作經歷的投考者,在數以千計參與文化局開考的人士中具有相當優勢,「若將這種優勢簡單解釋為巧合,或這些投考者整體質素優於其他人,則未免過於牽強,且使人有理由懷疑當中涉及其他因素。」雖然廉署未發現開考程序中存在明顯舞弊行為,但是這種現象令人對文化局招聘程序的公平性及公正性產生質疑。
第四宗罪:製造假象掩飾真正的勞動僱傭關係
廉署更指,為避免與員工長期簽署具有眾多典型勞動合同條款的協議,文化局在跟取得勞動人員簽訂「提供服務協議」滿一年後,便會改簽所謂的「工作協定」,並要求相關人員向財政局作出以自由職業者身份進行開業的申請。相關工作協定與提供服務協議相比,只剩下提服務的內容、服務期間和服務費及協定生效日期三項條款,但對工作時間、數量、方式及考勤制度則隻字不提。
廉署指,文化局為掩飾與取得勞動人員之間的僱傭關係,刻意營造有關人員為自由職業者而非部門員工的假象,以為雙方不簽署涉及工作時間、條件、方式等內容的協定便不存在從屬關係。批評做法不僅是弄虛作假,更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第五宗罪:規避公職人員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
按照《財產及利益申報法律制度》規定,只要工作人員與公共部門有從屬關係,便有義務進行財產申報。據廉署調查指,文化局與取得勞務人員簽署「提供服務協議」後,會按法律規定通知當事人向廉署提交財產申報。但當文化局將服務協議改為「工作協定」後,人員便不再向廉署作財產申報。文化局認為,因取得勞務人員是以自由職業者身份提供服務,沒有從屬關係,故無需作出申報,所以只會要求當事人向廉署遞交「終止職務」的申報。
但廉署認為,無論取得勞務人員簽署的「提供服務協議」抑或「工作協定」,其工作範疇、方式及薪酬並無實質改變。批評當局認為改簽工作協定就不存在從屬關係,而毋須提交財產申報的觀點根本就是規避法律的托辭。而以工作協定方式聘請的工作人員分佈於文化局多個部門,人員完全有機會接觸甚至參與涉及重大經濟利益的項目策劃,或行政審批程序,但卻未履行財產申報的義務,不僅造成廉政監察的缺失,更會帶來貪污腐敗方面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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