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動物保護法》的生效,立法原意是保護動物和制約人們對動物的殘害。近日轟動全城的虐狗主人卻是一名司警刑偵人員,身為警務人員不但知法犯法,而且拒絕返警局協助調查,當中存在的兩大問題值得深思,部分警務人員知法犯法,不配合警方調查,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相信這個只是警隊中的個別不良事件,相關人員亦發出道歉聲明,但警方必須深思箇中原因,審視制度上的漏洞。
警隊是執法部隊,理應維護法紀,身為警務人員應該約束自身行為,維護警隊專業形象,其道德觀念更應於高於一般市民,才能公平公正地執法,讓市民信服。然而該名人士身為警務人員,竟然做出虐待動物的舉動,雖然狗隻的傷勢未達刑事成分,但此舉已經嚴重背離其職業操守。作為一名警務人員,在治安警要求其到警署接受調查,事主居然拒絕配合調查,對大眾作出一個負面榜樣,容易讓普通市民產生錯覺。
過往十多年,警隊重視自身行為建立成專業高效的警隊形象,相信這個只是警隊中的個別事件,然而警方有必要釐清該名人員做出該項行為的原因,因不知法而犯法,還是知法犯法,前者警方必須加強對警隊人員的培訓,後者就要多做措施提升警隊素質。當然,該名人名知錯能改是一件幸事,無可否認的是近年“萬能警察”的思維,加重警隊的壓力,期望警方加強警務人員對情緒的管理控制,以正確方式面對壓力,更好地支援警務人員。
過往,警方做了大量工作維護治安平穩,成果有目共睹,而警隊的形象來之不易,往往需要經過數年的經營和維護,此次個別事件對警隊形象有所影響。警方有必要反思和查找當中的缺失,堵塞漏洞,整頓風氣,同時亦增強警務人員道德自覺、職業操守、服務態度等方面的培訓和教育,深化警務人員的法律知識,整體提高警隊形象和廉潔奉公能力,完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