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的財政開支如同「無掩雞籠」一般不受約束,導致浪費公帑的情況無日無之,一直為市民詬病;立法會監察政府財政開支,是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重要職權,但現時立法會根本沒有「武器」在手可以監督政府財政開支,這令不少市民失望,到底現時正在修訂的《預算綱要法》,應如何理解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相關職權的精神?
曾參與香港及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駱偉建表示,澳門基本法有規定,政府應該自覺接受立法會監督,關鍵在於立法會如何用好基本法的相關規定。他說︰「預算開支接受監督,對政府也好,對市民亦也好,實際上是有利的。因為政府能把錢用好了,就能得到人民的支持。用得不好,能接受監督的話,亦可以及時改善問題,避免出現更大的損失。從根本上來講,監督財政開支,達到立法會監督政府的目的,以及政府依法施政的目的,對整個澳門社會來講,都能產生積極影響。」
駱偉建指出,澳葡時代的《澳門組織章程》僅僅是規定總督只是向立法會去做一個立法許可,總督再根據這個可許來編制財政預算。「嚴格來說,收多少,用多少,具體有甚麼項目,實際上立法會並不清楚,全部由總督自己決定。」因此,澳葡政府的財政開支是缺乏監督的。
有見及此,基本法在制訂的時候,考慮到立法會作為澳門的立法機關,從傳統上來說,立法機關應該監督政府財政預算的編制。因此,基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立法會的職權包括︰「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駱偉建指,這目的就是要加強立法會對政府財政開支的監督。
「立法會有權通過公共財政的支出,等於政府的政策要在立法會的監督下制訂,因為任何公共政策都涉及使用公共資源,監督政府的財政支出,實際上就是監督了公共政策。這就是制訂基本法時,考慮到政府依法行政,包括公共政策和資源要接受立法會的監督。」
另外,基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駱偉建表示,執行財政預算實際上就是執行立法會通過的法律,「法律執行情況怎麼樣,不能政府自己說好就好,立法會跟進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實際上這是給予立法會監督的重要手段。」
駱偉建指出,市民一直關注政府在公共工程項目上出現掌握不嚴,有浪費公帑的問題。因此,有必要修改《預算綱要法》,加強立法會對政府財政開支的監管。然則,關鍵就在於修法時,立法會議員如何用好上述基本法的兩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