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效忠 再加2萬5千蚊 冇錢不可參選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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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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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年12月16日 22:22

立法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當中新加入規範條款,包括參選人須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澳門特區,且需交付2.5萬元保證金,同時規定辭職議員不可參加補選等。

直選議員區錦新質疑,於《立法會選舉法》加上「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是畫蛇添足。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時則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的釋法,維護了國家利益和主權統一,要把相關精神落到實處,體現在澳門特區的選舉法,否則將來出現相關情況就無法可依,這不是盲目跟從也不是畫蛇添足,是符合國家和澳門社會利益。

另外,本澳立法會選舉制度一直以來都沒有要求參選人需繳交保證金,這讓許多低收入人士都有機會參選,以至藉著參選表達政治主張。不過,在新修訂的《立法會選舉法》參選要件作出了收緊,加入參選人需繳交2萬5千元保證金的制度。並規定,如直選名單所獲票數少於提名委員會至少成員數目(即300人),以及間選候選名單所獲票數,少於相關選舉組別所獲分配投票權總數的20%,那筆保證金就被收歸特區。行政法務司長陳海帆解釋,有關規定是由於不少居民在諮詢期間提出要求,旨在增加參選者的公信力,增加選舉的嚴肅性。

直選議員吳國昌批評,參選須遞交2.5萬元保證金,票數不夠就將保證金充公,對弱勢參選群體是壓迫,並無必要作出規定。直選議員區錦新亦認為設保證金是提高參選門檻,質疑「越多錢是否越有公信力?」,對於以金錢衡量公信力表示嚴重抗議。直選議員高天賜亦指,「2萬5千元」背後理由不清楚,反問政府:「若票多了,政府會津貼?」,認為質疑這項規定是有違《基本法》中有關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則,居民不應因經濟狀況等受到歧視。

陳海帆回應時稱,只有當參選人在選舉中未能取得一定票數時才會沒收相關保證金,並非有保證金就有公信力,而是在整個選舉中得到多少市民和選民認同。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辦公室顧問趙向陽亦表示,2.5萬是否合理要看立法原意,「是保證參選過程不要太兒戲,不要把產生重要的政權機關的過程,變成隨意參加、隨機性、毫無准備的機性活動。」又反問得票結果如不足300人仍是否嚴肅選舉。他認為,2.5萬只是象徵性收費,旨在提高對參選嚴肅性態度的目的,任何條件只要合理都不構成對權利的侵害,亦確保在嚴肅莊嚴的過程中,立法會得到更高的公信力。

官委議員黃顯輝、蕭志偉、唐曉晴表態支持政府,認同「2.5萬保證金」有助防止有人不認真對待選舉制度,指大部分委員均同意此方向。唐曉晴指,參選按金制度不止澳門獨有,又指參選立法會選舉,個人要對自己情況有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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