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線圖有得賠不合理也不合法

2013-06-13 城規立法:全民監督最後機會 專題報道

文:沈君濤

網址:https://aamacau.com/?p=3244

時間:2013年06月14日 8:08

法案明顯向發展商送大禮

《城市規劃法》草案正在立法會細則性審議,但有關賠償的條文卻引來社會各界強烈質疑,包括關翠杏及區錦新等多位立法議員、學者,以及專業人士都表態認為法案賠償條文不合理,條文明顯向發展商傾斜,更有意見認為是刻意為發展商「量身訂做」送上多達七種可獲賠償的「大禮」,明顯有「濫賠」之嫌。

當中,最具有爭議亦最為社會垢病的,就是法案第五十七條「修改或廢止街道準線圖導致的賠償」,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因修改或廢止根據本法律的規定發出的街道準線圖而受損的土地所有人,有權就受到的損害獲得賠償;而賠償金額的訂定,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第五十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第五十四條是關於「首次實施城市規劃導致的賠償」,當中明確規定只有「獲得整體建築工程准照」加上「降低了原來土地的可建造性」時才有賠償,但由於第五十七條規定街道準線圖的修改可獲賠償,並且賠償的方式又是適用首次實施城規的賠償,這顯然是政府一種「故意製造的煙霧」,但其實簡單來說,整個法案就是無論取得了工程准照,抑或是只有一張街道準線圖,法案都規定一律可獲賠償的。

街線圖依法不賦予任何權利

建築業界及發展商心裡都很清楚,街道準線圖從來也沒有賠償的,這已是沒有爭議的事實。首先,工務局所有發出的街線圖都會上網公開,市民只要進入政府的地藉資訊網(cadastre.gis.gov.mo)即可查閱所有最新發出的街線圖。讀者可留意,在任何一份圖上,都會以白紙黑字中葡文寫明「本街線圖並不賦予持有人對該地段的任何權利」。因此,工務局發出的街線圖,只是向發展商提供有關畫則及入則的一些資訊及須遵守的法例,並不因此而賦予任何人權利,這是再清楚明白不過的事實。

事實上,這亦非什麼新鮮觀點,本澳知名法律學者兼現任立法會議員唐曉晴去年在《澳門城市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立法動態》一文中,亦對此作出過法律上的深入分析,認為「當事人要獲得在某地段興建建築物的權利,必須先得到有權限政府發出的准照,如果要獲得准照,就必須向有權限政府提交專業建築計劃申請。根據第79/85/M號法令第21條規定,街道準線圖是專業計劃組成的一部分,而專業建築計劃是待批的文件。而在計劃得到批准前,並不確保發展商獲得任何權利…因此,根據現行法律,應認為街道準線圖不賦予任何人任何權利。」可見,無論在專業上抑或法律上,都是再明白不過的,街道準線圖不賦予任何人任何權利,既然如此又何來賠償?

商業風險轉嫁市民

當然,政府方面不可能不知道這個事實,也應該明白街線圖有賠償不合理,故此,在2012年城規法諮詢文本中,並沒有街道圖賠償的條文。然而今年初,政府卻「神不知鬼不覺的」在提交立法會的法案中,加入了包括街線圖在內的七種賠償(公開諮詢時只有兩種),這麼重大的改動,政府竟然完全不諮詢市民而用「偷偷摸摸」的方式直接提交立法會,當中為何出現這麼重大的變化?到底是基於什麼原因或理據?還是受到了什麼壓力?則完全未曾作出任何說明,留下一堆疑團任由社會去猜測。

筆者認為,當發展商取得了建築工程准照,才可視為構成了賠償的要件,因為有了准照,代表所有的建築工程圖則已經獲審批,一切之前未確定的因素都已確定下來,而且在此階段,發展這有可能預訂了建築材材料或是請好了工人,又或是已經判給了某些工程,此時才有構成了實質性的賠償問題。但是,如果連街道准線圖這種寫明不賦予任何人任何權利的文件,在城規法中也規定可獲賠償,那是非常不合理也不可接受。一但此條文通過,將形成「甚麼都有得賠」的局面,亦等同於發展商將做生意本來應承擔的商業風險,「合法地」轉嫁到政府(其實是包括你我在內的納稅人)身上,這樣的後果是社會想要的嗎?

立法會應嚴把關,莫負市民期望

街道準線圖如可賠償的嚴重性早前本地不少評論媒體已有報導,在此不再贅述。

最後,呼籲政府應該懸崖勒馬,好好檢討法案「濫賠」的不合理情況,更必須刪除街道準線圖有賠償的條文。當然,有份參與細則性審議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的議員們,市民的眼睛是雪亮的,請你們不要辜負市民期望,要好好嚴加把關,不要讓對廣大市民如此不利的法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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