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議員吳國昌指出,無論新舊《土地法》都明確規定,土地租賃期25年屆滿仍未依約完成發展的土地必須收回,新土地法讓政府「搶地」之說是誤導公眾。發展商倘認為政府無理拖延發展而蒙受損失,可以訴諸法院尋求補償。但政府有責任依法施政,捍衛公共利益。
吳國昌指出,新土地法確實從公共利益之定義、免競投批地程序的公開及免競投批地面積限制方面,一定程度防範了過去由特首在黑箱作業之下免公開競投濫批土地的弊端。他認為,南灣湖CD區十多幅閒置地將於本月底到期批給失效,權貴掀起的政治角力已趨於白熱化。更有議員企圖借釋法之名,行修法之實,若果權貴今次闖關成功,數以百億計的公共資源利益在官商一體黑箱作業之下將隨時流失。
土地法兩條界線不能混淆
他又表示,從間接渠道取得官委議員唐曉晴向立法會提交的解釋土地法提案文本,當中約涉及3項條文,包括要求修改土地發展利用期的條文,建議不歸責發展商可以延長土地利用期和 25年的臨時批租期,並要求提案以緊急程序通過。
吳國昌指出,不論新舊《土地法》都設定了發展利用期和土地租賃期兩條不同性質的界線。「承批人向政府攞地的時候應該好清楚規則。」批地在發展利用期內未依約完成發展,便須檢視是否歸責發展商,若然,便須收回土地;反之,便在土地租賃期滿之前補回時間讓承批人發展土地,這已是通融補救追回發展的空間。
因此,討論拖延批地發展的歸問題,應當集中針對土地利用期,而非土地租賃期,不能混淆視聽,誤導公眾。超過發展利用期而未完成發展的情況,藉以及時清理閒置地或發展障礙。至於土地租賃期25年屆滿仍未依約完成發展,依法必然失效,必須收回,而裁決補償爭議,已沒有比法院更適當的機構。「若果25年的土地租賃期再延長,澳門的土地制度將會崩潰。」
質疑南灣湖CD區涉貪污腐化
吳國昌指出,南灣湖CD區十多幅土地本應在2005年8月就要完成土地利用發展,但相關發展商一直都「撟埋雙手乜都唔做」。其後政府於2006年在零諮詢的情況下,突然廢止南灣湖CD區原來的規劃,再大幅放寬該區建築限高。「當年還是歐文龍管治時代,好多發展商通過官商勾結,貪污腐化去處理土地問題,會唔會有啲發展商在官商合謀之下想改嘢,等政府取消限高先發展謀取暴利?」
後來,歐文龍貪腐案被揭發,政府好多官商一體,貪污腐化的步伐才暫停了下來,特首亦表示基於保護世遺需要有更嚴謹的城市劃規,但並無禁止發展商發展土地。吳國昌說︰「這些事的發生在南灣湖CD區十幾幅土地的發展利用期之後,發生咁多波折之前,發展商早應該有責任完成發展,係邊個唔負責去完成發展?抑或官商一體,知道政府會放寬限制,所以乜都唔做先,係咪咁?唔知道。如果佢地有證據攞出嚟就最好,一係大家法院見。」
區錦新質疑釋法可行性
議員區錦新質疑唐氏提案「用法律來解釋法律」是否可行。他指出,澳門《基本法》由立法者即人大常委解釋法律原意,但澳門立法會從來都沒有解釋法律的權力,法律的解釋權在於法院。他說,目前還未看到提案內容,需要認真審視條文,如提案內容對土地法產生惡劣效果,會盡全力聯繫其他議員,同時不排除發起社會行動向政府或立法會施加壓力,避免法案在立法會通過。
另外,澳門社區發展新動力副理事長李漫洲亦表示,現時在政治角力之下,有人故意誤導為只有新土地法才規定滿25年批租期的土地批給無效,把依法收地當作政府搶地。「若任由誤導蔓延,則新土地法限制黑箱作業免公開競投賤價批地的堤壩將會被摧毀。」因此,該會希望澄清真相,將於本月 17日下午三時,假紅街市教區青年牧民中心三樓舉辦新土地法研討會,歡迎澳門居民參加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