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門學社就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提出意見。學社認為,選舉開支依賴組別自行申報再由選委核數的安排過於保守,無辦法應對開支漏瞞報的情況。建議賦予選管會人手和權力,主動調查參選組別和候選人競選宣傳活動的開支,並接受公眾舉報。若有社團利用政府部門或澳門基金會的資助用作支持某一候選人的選舉活動,其負責人應受到刑事懲罰。
學社理事長鄭明軒又指出,過往出現有候選人利用「親疏有別」的關係,在選舉期間進入校園活動,明顯有違公平公開原則。建議規定本澳中小學校及接受公共資助的私人機構,在選舉宣傳期間應一視同仁開放予其他組別宣傳,或全部禁止入校活動。另外,他又建議恢復印製政綱合訂本寄予選民的做法,或提供選民地址予各組別自行寄送宣傳品,以避免損砉選民得資訊的權利,以及間接加大財源雄厚者的不當優勢。
他又強調,無論出於公平及增強代表性來說,立法會間選及委任制度都不應長期存在,更反對增加間選及官委議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