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智︰修訂選舉法變相合理化賄選 與會者︰選舉舖路已經進行 質疑當局如何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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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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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年05月18日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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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立法會選舉法》昨晚舉行第三次諮詢會專場,對象為體育界、社會文化範疇的諮委會委員,有160多人出席,22人發言。有與會者認為,今次修訂等同公然允許利益輸送,變相令涉嫌賄選的行為合理化。亦有意見認為,助選團若有違法,相關當選人的資格應該要重新審核,否則對打擊選舉違法行為無意見。有多名與會者反映,明年才是選舉年,但現時已經有社團涉嫌偷步宣傳,組織內地遊等活動,質疑廉署有否方法跟進打擊。

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陳偉智指出,諮詢文本提及只要事先向選舉管理委員會作出備案,,支持某名候選人的社團或候選人為機關成員的社團,就可以在立法會選舉宣傳期間舉辦包含提供餐飲、娛樂或派發津貼、禮物等福利性質活動.。事前未備案而舉辦活動,只會被視為構成輕微違反。他認為,此舉等同公然允許蛇、齋、餅、粽、遊、大禮包、福利金等利益輸送行為,嚴重違反《 立法會選舉法》有關「賄選罪」設立的精神,變相令涉嫌賄選的行為合理化。

因此,建議當選組別的參選名單提交選舉委員會後,所屬組別的參選人若參加支持該組候選人的社團,或候選人為機關成員的社團,所舉辦的包含提供餐飲娛樂或發津貼、禮物等福利性質的活動,均一律視為選舉活動,所有支出均須計算入選舉開支。若在活動中出現涉及現行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規定的賄選行為時,一律按法律進行懲處。

另外,為確保立法會選舉的廉潔,杜絕利益輸送,買票賣票。可參考鄰近地區的做法,建議在選舉期間,對於舉凡候選人進行的選舉活動或參與包括參加支持該組候選人的社團,或候選人為機關成員的社團,所舉辦的包含提供餐飲、娛樂、派發津貼或禮物等福利性質的活動時,對於每位活動參加者所提供的物品或利益,價值均須設有上限,例如可設定為澳門幣30元,違反者即按立法會選舉法第170條論處,以防止賄選的情況出現。同時要預防及嚴懲事前或延後的利益輸送,包括境外的違法行為務求立法會的選舉能夠公平、公正,真正體現民主選舉的精神。  文產委員江美芬建議直接公開參選團體的競選經費來源,讓公衆監督。

另一青年事務委員會委員吳文遠認為,社會已有共識要逐步推進民主。特區政府應該主動提出政改。目前間選制度的選民基礎非常低,其代表性一直受到質疑。「選舉人其實係代表自己的意願,還是代表背後的界別呢?」他認為,間選議席應由界別一人一票選出,長遠而言需要取消間選和官委議席。

他又認為,若果參選人的助選團有賄選違法等行為,其當選資格應該要被重新審該,「如果無影響的話,佢已經贏咗場選舉,但沒有真正代表到選民,有選舉意義上的問題。」

吳文遠表示,澳門地方小,人口不多,亦沒有分區直選,應取消選民登記,凡年滿18歲即可自動成為選民。他亦不贊成根據上一屆選舉競選經費的上限訂定本屆金額,「應參考上屆的中位數,讓資源較少的選團可公平地競選。」他又批評今次咨詢文本的條文不夠清晰,例如打擊境外賄選活動,到底有何具體措施?會否只是成為口號等。認為今次咨詢完結後,政府需要完善條文,儘快開展下次諮詢。

包括曲藝界人士吳煜棠等與會者稱,近日發現已有某社團組織會員內地遊,他更接到「有着數,好嚟啦」的訊息,懷疑有人開始為選舉鋪路,希望廉署跟進境外違規情況。 廉政公署助理專員林智龍重申,文本建議規管境外違法行為一律懲處,但具體如何執法則未交代。贊成未來研究更簡便的社團報備方法,並認同規範宣傳活動、打擊賄選等指引都應更清晰。但法律條文不可盡列,應透過其他機制例如選管會制訂指引,讓選民、候選人、助選團更具體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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