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在《刑法典》新增「性騷擾罪」,但只限有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時事評論員梁啟賢指出,香港、英國等同都有將語言、文字、圖像等不涉及身體接觸的性騷擾行為入罪。受害人到平機會投訴處理,「若情況屬實,甚至俾埋錢你打官司。」他質疑政府的解釋可能是怕麻煩,例如講黃色笑話,有人會哈哈大笑,亦有人可能會覺得被冒犯,為免日後「審死官」,而將這部分忽略。
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亦表示︰「蒐證困難不代表可以唔做嘢,難入罪不代表可以無需處理。」他認為當局的解釋難以讓人接受,政府應該明確有身體接觸的「非禮」行為刑事化的同時,在政策上亦要帶頭成立性別平等委員會之類的組織,去調解處理言語上的性騷擾等情節較輕或一些可能的誤會情況,情節嚴重或無法調解的情況才告上法庭。否則,會讓市民覺得政府「漏咗招」,只管法律,不理政策,修法工作又放軟手腳。
另外,梁啟賢亦指出,外地機構一般都會有性騷擾防治指引,而且十分詳細,香港的大學會有十幾版紙。然而,澳門大學早前接連爆出性騷擾醜聞後,才倉猝地出了僅有「兩頁紙」的指引。他認為,並非澳大懶,而是沒有法律基礎去做,機構處理措施不能夠凌駕法律,所以,才出現這種難看的情況。他認為,政府要盡快完成修法程序,讓各機構可以依據法律框架制訂防治性騷擾指引。
另外,按現行法律規定,「姦淫未成年人罪」、「與未成年人之性慾行為罪」都屬半公罪。即與年滿14至16歲的未成年人自願發生性行為,除非有人主動提告,否則公權力無法介入。梁啟賢認為,華人社會有「家丑不外傳」的傳統,因為可能會縱容很多隱性個案,未能有效保護未成年人。他認同政府今次修法建議規定受害人未滿16歲,基於被害人的利益,檢察院須展開刑事訴訟。
鄭明軒不反此一修法,但提出疑問,現時青少年身心都越來越早熟,理應有獨立自主的能力,但這一法律規定會否變相剝奪青少年的性自主的權利?法律的制訂有否鼓勵人們有獨立自主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