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網站沒有新聞採訪權 「網路記者」都是非法

2011-02-18 個人資料保護法 言論自由和公民記者的墳墓 專題報道

文:人民網

網址:https://aamacau.com/?p=1375

時間:2011年02月18日 9:09

記者:近年來網路新聞傳播速度、效率不斷提高,在新聞資訊傳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什麼商業網站沒有資格申領記者證?國外的情況如何?

新聞報刊司:近年來,隨著網路技術在中國的全面普及,中國線民已達到3.84億人,數量居世界各國之首,隨著經濟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和網路技術的進一步普及,中國線民的數量還將有很大的提高空間,網路已經成為而且將更加成為新聞資訊的主要傳播管道。我們也非常重視研究新聞的網路傳播問題,為扶持我國重點媒體進一步擴大網路傳播,我們支援國家重點媒體所辦的新聞網站依託傳統媒體申領新聞記者證,開展新聞採編工作,擴大國家的新聞傳播能力。也就是說,如果條件具備,人民網、新華網等國家重點新聞網站可以依託其傳統媒體申領新聞記者證。而商業網站不是新聞單位,由於其沒有合法採訪和首發新聞的資質,經批准的也只有轉發新聞的職能,沒有自采新聞職能,因此這類網站一律不發放新聞記者證,目前,群眾舉報的所謂「網路記者」都是非法的。從國際上看,外國的新聞網站也都是依託於傳統媒體發展起來的,大部分國家都沒有把網站列為新聞媒體,而主要是傳統媒體向互聯網的延伸;此外,歷屆奧運會、歷屆世博會和重大國際活動也都沒有把網站列為新聞媒體,也不給網站發放採訪證件,但允許有償轉播轉發傳統媒體的資訊。

記者:隨著博客、播客、微博客等新的交流溝通方式的出現,線民參與新聞報導的情況越來越多,管理部門如何處理好保障公民知情權與媒體記者採訪權的關係?

新聞報刊司:為充分發揮新聞記者職責、保障公民知情權,我們有必要厘清新聞記者的採訪權、報導權與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知情權的關係,以利充分保障雙方權益。

一是正確區分新聞記者的採訪權與公民的知情權。記者的採訪權是公民知情權的有效實現形式,是國家授權新聞機構代表最廣大的人民利益行使公民知情權的具體實現方式,是新聞機構賦予新聞記者的一種職務權利。給新聞記者頒發記者證,根本目的是讓新聞工作者能夠更便捷地履行其職務行為,更快速地使公眾的知情權在最為廣泛的範圍內實現。

二是正確區分新聞記者的報導權與公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權。記者的報導權不僅是言論自由權的延伸,也是新聞機構賦予記者的公共權利,是向公眾傳播真實資訊的公共職權,所以這同公民個人的言論出版自由是不一樣的。因此新聞記者在履行自己職務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循新聞出版的法律法規、黨的宣傳紀律和新聞職業道德,執行所在新聞單位提出的新聞報導要求,依法持證從事採訪報導活動,這是由新聞工作的公務性質決定的。所以必須分清新聞記者的公務性質,而不能把新聞記者的新聞報導等同於普通公民的日常言論,這也是為什麼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要為新聞記者採訪活動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同時加強監督管理的根本原因。

新聞記者行使的採訪權和報導權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代表了人民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代表了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記者:目前有人成立所謂的內參網、反腐網,擅自進行採訪報導,並以曝光相要脅實施新聞敲詐,對此新聞出版總署如何加強處理?

新聞報刊司:近年來,互聯網在反映社情民意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網路和傳統媒體的互動成為推進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躲貓貓」事件、鄧玉嬌事件等案件的發生、發展及處理結果就充分顯示了網路和傳統媒體的這種力量。同時,我們也發現一些社會人員創辦了所謂的「內參網」、「反腐網」、「輿論監督網」等,他們利用群眾上訪的迫切心情,以幫助群眾辦事為名謀取不正當利益,嚴重危害了正常的社會秩序和新聞採訪秩序。如我們配合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破獲的「中國法制觀察網」案件,就是此類網站的典型代表。據調查,有人開設的「中國法制觀察網」總部設在北京,在各地建有分站,網站設有編輯部、維權部、廣告部等,他們不僅利用「中國法制觀察網」製作虛假新聞記者證,還假冒記者身份利用新聞輿論監督實施敲詐勒索,最終此案被公安部門破獲處理。

針對此類新情況,我們在二00九年新修訂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增加了進一步規範新聞採訪活動的規定,明確提出持新聞記者證開展新聞採訪的要求,規定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採訪活動,同時對假記者從事新聞採訪活動設定了處罰措施。目前我們正在組織各級行政部門和執法機構認真貫徹落實這項工作,堅決打擊各類利用新聞報導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活動。在此,我們再次提醒社會公眾:記者的身份可以登陸中國記者網核查;所有以「網路記者」名義進行的新聞採訪活動,都是非法的,大家可以拒絕其採訪,也可以撥打新聞出版總署舉報電話,舉報其違法活動。

(原標題:新聞記者證換發即將結束 商業網站沒有新聞採訪權─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報刊司負責人答記者問(節選),來源:人民網,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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