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評分問題被投考人提訴  社文司敗訴後「消滅」開考 中院勒令重新評分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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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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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01月24日 22:22

終院及中級法院大樓

文化局曾為高級技術員音樂(中樂)範疇的一個職位空缺開考並於2021年3月公佈了成績名單,該結果引發司法訴訟,社會文化司司長敗訴後,取消開考。中級法院指當局欠缺考慮投考人甲曾為文化局提供服務之經驗,勒令當局須對投考人甲重新評分排名。

投考人上訴成績名單得直 社文司敗訴後「消滅」開考

終審法院辦公室今(24)日發稿公佈有關判決。據判決,文化局2021317日於《特區公報》公佈了有關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音樂(中樂)範疇的一個職位空缺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投考人甲針對有關名單提起訴願,被社會文化司司長(下稱社文司)駁回。甲不服,針對社文司的決定向中級法院提起司法上訴。中院審理後認為,當局在履歷分析時欠缺考慮甲曾於2012年至2017年以勞務合同方式為文化局提供服務,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明顯有誤,構成違反法律的瑕疵。

因此,中院透過2022年5月12日的合議庭裁判裁定司法上訴的理由成立,撤銷了被上訴的行政行為。其後,社文司於同年6月15日作出批示,宣告有關開考程序消滅。

文化局

同年10月7日,甲再向中院提出「事實的執行」之訴,請求法院命令被訴實體,即社文司遵行上述已轉為確定的司法裁決;當局亦須作出評定自己的最後成績必然高於對立利害關係人乙的最後成績這一事實。其後,中院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

合議庭認同檢察院的意見,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相關規定,即行政機關應於三十日期間內自發遵行法院針對行政相關的司法爭訟程序作出之確定裁判,「而在本案中不存在不履行相關撤銷性司法裁決的正當理由。」

中院合議庭又指出,所謂「遵行裁判」則指視乎情況作出一切對有效重建被違反之法律秩序,及對回復原會出現之狀況屬必需之法律上之行為及事實行動。就本案而言,「則意味著對外開考程序回到被撤銷的行為,即公佈最後成績名單作出前一刻。」

中院續指,當局雖修改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而澳門樂團及澳門中樂團的管理和營運已換成由另一實體——澳門樂團有限公司負責,但現涉案的對外開考程序仍是同一程序,合議庭認為正確做法是繼續進行開考程序,直至完結,並最後讓得分較高者與新接管澳門中樂團的有關實體簽訂合同。因此,合議庭裁定聲請人甲的請求理由成立。

中院又宣告,不存在社文司所指的不執行主案中的撤銷性合議庭裁判的正當理由;社文司宣告開考程序消滅的批示無效;亦須澄清對於相關合議庭裁判的執行,當局須令該開考程序回到被司法上訴所撤銷的行為,即公佈最終成績名單作出的前一刻;當局亦須在20天期間內嚴格遵守中院第489/2021號案合議庭裁判的內容對各投考人重新訂出評分排名。

 有關判決參閱中院第489/2021/A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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