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每日掌摑一次」才算身體虐待?何穎賢:黃少澤未必看到受虐婦女的難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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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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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9月12日 15:15

社工學者何穎賢認為,黃少澤的言論或會「造成很大誤導」,很多家暴受害人不會只因為被打一巴,就馬上去報警。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日前在回應有關家暴立案標準時表示,構成「家暴罪」犯罪的要件,是要視乎傷害的嚴重程度,「例如連續每日掌摑一次,就屬於習慣性」,這才算構成身體虐待。對此,社工學者何穎賢認為,黃少澤的言論或會「造成很大誤導」,很多家暴受害人不會只因為被打一巴,就馬上去報警。「一個婦女去到報警,她又有小朋友,她忍了多久才會走到這一步呢?」

她又表示,現時家暴不限於肢體暴力,亦涉及施暴者對受害者的操控,而受虐婦女更常面對「留與走」的兩難局面。然而,以黃少澤司長今日的位置未必看到受虐婦女的難處。

保安範疇上周三舉行2023年上半年罪案統計及執法工作數據簡報會。黃少澤在回應家暴立案標準時指出,構成「家暴罪」犯罪的要件,是要視乎傷害的嚴重程度,如果傷害情況不嚴重,該傷害則「須為連續性和習慣性」,「例如連續每日掌摑一次,就屬於習慣性」,才算構成身體虐待。

從事多年社工教育的何穎賢認為,黃少澤的言論或者會「造成很大誤導」。據其所接觸受虐婦女的個案,是不能以《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下稱《家暴法》)或黃少澤所提到的「其他法律」,即《刑法典》中有關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去起訴,若上述的條文都不能應用起訴的話,受虐婦女將會面對很多困難。

她又稱,《家暴法》的存在「一定是有好處」,但仍有漏洞。《家暴法》通過後,「有需要去做很多教育工作」,例如要了解不論是否要起訴,錄口供對受虐婦女「有多一重保障」。事實上,《家暴法》在實踐上仍有很多「問題」、「失望的地方」,甚至有時即使涉及家暴惟《家暴法》都用不到,「甚至你(受虐婦女)會覺得:『我已經很勇敢走出來報警,但到最後原來只有一個吉』。」

黃少澤在回應家暴立案標準時指出,構成「家暴罪」犯罪的要件,是要視乎傷害的嚴重程度,如果傷害情況不嚴重,該傷害則「須為連續性和習慣性」,「例如連續每日掌摑一次,就屬於習慣性」,才算構成身體虐待。

何穎賢又與本媒講述自己陪伴受虐婦女報警時所遇到的困難。她表示,部分受虐婦女會帶著小朋友去報警、錄口供。在這過程期間,警察問的問題很詳細,由第一次被家暴開始問起,所以錄口供的時間「差不多六、七個小時沒有停過」。

她續稱,對報警的受虐婦女,警方會問得「很仔細」,包括問及受害人第一次被打的時間,這可能是發生在N年前的事。就算自己作為陪伴者也感到「又冷又餓」,覺得很辛苦、有時亦難免有想放棄的想法。自己在陪伴報警期間亦曾有過:「我每一刻都想放棄,不要說她(受虐婦女)。」

受虐婦人:打一次就會有第二次

何穎賢亦引述其中一個家暴受害人對黃少澤言論的看法,「該位家暴受害人指出,『打一次就會有第二次』。」很多家暴受害人不會只因為被打一巴就馬上去報警。家暴受害人總會心軟,給加害人機會讓其改過,故不會馬上報警。

她又反問:「一個婦女去到報警,她又有小朋友,她忍了多久才會走到這一步呢?」

何穎賢又建議如果有婦女因家暴而選擇報警,在錄口供時,就要明確指出這次家暴已「不是第一次」,而當警務人員得知受害人是重覆被家暴後,就會交由司警去處理。

她又稱,在陪伴受虐婦人報案的過程中見識到警方問得好詳盡,惟最後有部分個案仍無法以《家暴法》入罪。「我們就要反思究竟調查方向是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而你(警方)現在所謂的家暴證據和調查刑事案的證據是否有所衝突。」

「家暴」與「傷人」究竟有何分別?當中的最大差別,大約是「關係」。

何穎賢則指出,現時的家暴定義不再應該只限於肢體上。然而,本澳對家暴的定義及性質仍然停留在肢體上,仍未看到現實中家暴受害者受到施暴者的操控。(網上圖片)

 她續稱,家暴的施虐者亦是罪犯,而罪犯通常很厲害,懂得如何避免留下證據,故有個案顯示施虐者會選一些難以驗傷的地方施打。

何穎賢:當權者仍簡單視家暴只限於肢體

黃少澤所舉的例子仍是以打、涉及肢體為主。何穎賢則指出,現時的家暴定義不再應該只限於肢體上。然而,本澳對家暴的定義及性質仍然停留在肢體上,仍未看到現實中家暴受害者受到施暴者的操控。施暴者的操控會影響到受虐者在離開家之後,是否想再回家。「我們經常問,為何(受虐)婦女不回家?為何女人不離開?」事實上,無論離或留,她們都需要很大勇氣,並不是「胸口挂『勇』字便可以。

她又指,有個案顯示受虐婦女在澳數年惟仍沒有居留權、而家中孩子又需要照顧,處於兩難局面。在澳未見出路,內地則已沒有根、沒有網絡。「她根本沒有出路,我們很想她離開,我們很不想她回到老公那裡,她也不想,但她沒有選擇 ⋯⋯若要重新來過,她的決定好兩難。」

何穎賢又認為,以黃少澤司長的位置未必看到受虐婦女箇中的難處,若連司長仍是這樣的思維,其屬下的部門的思維及做法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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