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常委今(4)日繼續審議《保守國家秘密法》法案(下稱秘密法)。一常委主席、直選議員李靜儀澄清,更正昨日「賭牌競投文件非國家秘密」的說法,稱政府代表在會上所舉的例子其實是指「賭收數據」而非賭牌競投文件,此一意外的反覆令法案內「國家秘密」的定義更添迷離。
綜觀兩日小組會討論,儘管政府代表一再強調涉及澳門的「國家秘密」「很少」,但似乎只能重覆用條文解釋條文,未能對「國家秘密」定義作出更具體闡釋。尤其是第九條所指的「一旦洩露即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到底政府是如何理解?是否有一個判定標準?否則,記者日後報道如何衡量消息是否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此一灰色地帶恐怕變相令媒體自我審查更趨嚴重。
據法案,「國家秘密」是指關係國家安全及利益,經國家有權限實體根據國家法律確定或由行政長官根據本法律確定,在一定時間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秘密事項。
根據政府的理解,究竟賭牌競投文件是否屬於「國家秘密」? 一常委主席李靜儀表示,政府代表在會上無法逐一舉例,但委員會認為經過定密的文件,政府有責任讓任何人知悉這是「國家秘密」,透過載有定密日期及保密期限的標示,讓接觸者、保管人清楚知道須承擔的保密義務。而專責處理國家秘密的人員會控制在最少範圍。
然而,根據法案第二條,「國家秘密」並非只限於書面文件或電子載體,任何資訊、活動、行為、事實也包括在內,此類形式的秘密又如何讓人辨識?澳門傳媒工作者協會在早前的意見書中也表達了相關憂慮。
李靜儀稱,委員會同樣關注第三方在不知情下披露「國家秘密」所須承擔的法律責任,會等待政府提交新秘密法案文本及討論「國安法」時,再請當局說明「侵犯國家秘密罪」涉及的舉證及具體情節。一般政府內部保密文件的標示,將會跟「國家秘密」有明確區分,違反保密義務的公務員會按照其他法律處理。
另外,秘密法第22條「更新提述」建議將現時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行為中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機密」,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作「國家秘密」。對於此項條文會否令「國家秘密」範圍變相擴大?李靜儀解釋,根據該法案基本原則,凡上述條文提及的秘密事項也須經過行政長官審視是否涉及國安層面,不會令一般行政保密文件與國家秘密混淆。
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法案訂明無論證人或嫌犯均不得向司法當局透露秘密資料,除非調查部門或法院向國家有權限機關或行政長官確認保密事項,並獲得解密通知,當局認為此項措施已對當事人的辯護權及保護「國家秘密」的法益作出適當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