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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男訛稱有意結婚買樓 騙取女友逾43萬人民幣 被判監3年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本地已婚男向內地女友稱有意結婚買樓,先後從女方騙取逾43萬人民幣以及兩萬多澳門元,後被女方發現沒有購入任何樓宇單位。女方又發現男子家室及小孩,故報警求助。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男方觸犯了《刑法典》詐騙罪,判處3年實際徒刑,並須賠償女方24,549澳門元及431,158人民幣。惟男方不滿上訴,中級法院則維持原判。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21)日發稿公佈案件判決。據判決,2019年女方透過友人認識自稱單身的男方,其後雙方發展為情侶關係。實際上,該名男子當時已婚,但騙稱單身且未婚。數月後,男方便向女方訛稱有意與其結婚及購入居所,故在 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期間,女方按男方指示向內地銀行申請貸款及取得30萬人民幣,連同另外籌集的13萬餘人民幣及24,549澳門元。

之後女方分多次以現金及轉帳方式交予男方,作為支付購買樓宇單位的部份首期及相關費用。至2020年7月,女方向男子查詢購買樓宇單位進度,並要求出示相關樓宇買賣合同,惟遭多次借故拖延。其後,女方發現男子未有購入任何樓宇單位且無法聯絡甲,亦發現對方已有家室及子孩,有感受騙故報警求助。

檢察院對該名男子提起控訴。經審理,初院刑事庭判男子詐騙罪罪成,判監3年實際徒刑,同時需向被害人乙賠償。男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該名男子以女方曾在橫琴法院以民事程序向其追討由2019年至 2020年間借出六萬多人民幣為由,質疑女方為何苶一併追討本案涉及之欠款,認為女方是為求儘快追討欠款,便透過刑事司法手段來處理與自己之間的民事債權債務之事宜,並強調兩人之間的金錢問題僅涉及民事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涉及刑事責任。

其後,中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本案的婚房首付所涉及的關係與提請橫琴法院審理的以其他理由設立的借貸關係,兩者之內容和法律後果是不同的,後者被定義為單純的民事關係,並不意味著前者自動且必然地也被定義為單純的民事關係,不能將兩種關係混作同一個概念,這必然導致邏輯推理的結論錯誤。

中院又指,女方有權決定透過民事程序或刑事附帶民事程序追討全部或部份款項,而透過民事程序追討款項並不自動且必然導致男方倘有的刑事責任消滅。女方不論在珠海還是在澳門,均針對上訴人作報警檢舉,以追究上訴人的刑事責任。故此,中院裁定男子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審判決。

有關裁判可參閱中院第50/2024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