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局於大廈建無線電裝置遭業主大會投票拆除 上訴終院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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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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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2月2日 3:03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資料相片)

持有大廈業權一成份額的郵電局於該大廈之天台安裝了無線電監測站的天線及導綫,其後被大廈的業主大會投票通過有關決議,拆除裝設。隨後,該局向初級法院提起保全程序,請求中止執行決議被拒,上訴至終審法院被駁回。

終院在判決中指出,業主會的決議符合現時《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有關「多數」通過的規定;而根據相關批示,郵電局並沒有獲賦予任何權利在大廈安裝無線電監測站、天線或其他相關設備。

郵電局在上訴書中指出,局方「在大廈安裝無線電監測站的行為已於1993年獲澳門總督許可」,故有關決議違反了第18/83/M號法令中關於「天線的裝置」有關規定。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昨(1)日發新聞稿公佈該判決。終院指出,郵電局為該大廈37個單位的業主,其份額占10.065%。為履行其職責,該局於大廈之天台安裝了無線電監測站的天線及導綫。

大廈業主於20219舉行了所有人大會會議,當中第5議程為討論並決議通過「大廈管理機關於任期內代表全體所有人揀選一機構妥善規劃利用大廈備有適當條件之共同位置,並簽訂使用協議」。第8議程則有關郵電局在在未經所有人大會通過的情況下擅自在大廈共同部分裝設頻譜收發裝置,經討論後大會「決議通過要求相關人士拆除,並還原與該裝置相關之住宅單位。」

郵電局在所有人大會會議上對上述兩項議程投了反對票,該兩決議因分別獲得占大廈總值的40.612%40.138%的贊成票而獲得通過。

郵電局向初院提起保全程序遭駁回 上訴中院亦敗訴

據終院,郵電局針對在所有人大會會議中投贊成票的小業主向初級法院提起保全程序,請求中止執行有關所有人大會決議。初級法院審理案件後裁定理由不成立,駁回保全程序的聲請。郵電局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但亦被駁回。其後,局方向終院提起上訴。

據終院,郵電局認為第5項議程的決議僅以占大廈總值的40.612%的贊成票獲得通過,違反了《民法典》有關「共有財產之管理」以及「共有物之使用」相關規定以及分層建築物規章的規定,剝奪其他共有人使用共同部分的權利。

針對第8項議程的決議,郵電局則認為其在大廈安裝無線電監測站的行為已於1993年獲澳門總督許可,因此,該項業主大會的決議違反了第18/83/M號法令第49條的規定。

據18/83/M號法令第49條「天線的裝置,當中規定「土地或樓宇業主,不得拒絕在其物業上橫跨或在外部裝置天線及有關導線;但在有適當理由及獲監督無線電訊部門的核准情況除外。」

位於新馬路的郵電局(資料相片)

同一法令及批示 郵電局與法院解讀迥異

終院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有關業主大會第5項議程的決議應適用《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有關「多數」的規定;「該項決議獲得了出席會議的小業主過半數的贊成票,且占大廈總值的40.612%」亦符合該制度的有關規定。

合議庭又指出,根據第18/83/M號法令第47有關「特別的維護」及續後條文,「在某大廈進行無線電的維護取決於行政當局作出一創設性行政行為」;而根據澳門總督於1993年作出的批示,郵電局僅獲許可取得無線電監測站的設備,局方並沒有獲賦予任何權利在大廈安裝無線電監測站、天線或其他相關設備,因此該項決議不存在任何違法的情況,故裁定局方上訴理由不成立。

據18/83/M號法令第47規定,「為着從事公用的無線電、發射及/或接收中心所設服務的維護及效能起見,與視覺上互相連結的中心或頻道毗連的區域,得受無線電特別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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