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離婚案訴前必須先調解 當局限兩類社工任調解員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間選議員黃顯輝(左),直選議員梁孫旭。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法案建議,若家事案件涉及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及分配家庭居所四類,必須在訴前先進入調解程序,而調解員僅限由社工局指定或民間社服機構註冊的社工擔任,並須接受培訓。

當局表示,此法案目的是為了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若當事人遇家暴事件則停止調解,夫妻其中一方可直接入稟法院申請訴訟離婚。

政府代表包括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社工局局長韓衛出席今(7)日會議。會後,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指出,是次討論包括一般性及法案前三條條文細則性討論。法案建議部分家事案件有四類情況必須在訴前經家事調解,即涉及到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及分配家庭居所。

黃顯輝引述政府回應指,近年每年約有一千宗家事案件在法院進行,其中有四分之三涉有未成年子女的兩願離婚,有四分之一、二百多宗是涉及上述四類別的家事案件,即今次法案的涵蓋範圍。為減輕司法機關壓力,政府引入強制性的調解制度,亦希望透過較和諧的方式,使夫妻雙方在調解過程中有機會和好,或以協議方式解決上述四類案件的爭議。

另外,黃顯輝指,法案亦建議若家事案件涉及家暴,須先進入調解程序,再由調解員停止調解程序並發出調解報告書或證明,該夫妻其中一方可持該報告書直接從調解程序進入申請訴訟離婚。

有關調解員的選定資格方面,黃顯輝稱,政府認為該新法案仍是「先行先試」,且每年須調解的案件二百多宗並不算太多,故現時只限兩類人員成為調解員,並需要接受培訓。

一是社工局裡面社工職程的工作人員,二是民間社服經構經社工專業制度註冊的社工。擔任調解員沒有報酬,調解亦不向當事人收費,但會由社工局「包底」,提供相應資源。本澳現有註冊社工有一千多人,政府日後將編製家事調解員名單。

而在早前公佈的粵港澳大灣區調解員名冊中共有146人,本澳有49人,但該批調解員未有納入資格。

三常會委員亦向政府建議,法案生效後應訂定常規的檢討機制,但尚未討論檢視時間為幾年。亦有指,因該法案只涵蓋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及分配家庭居所四類的家事調解,而非全部家事案件,建議政府修改法案名稱以免誤導。

另外,有委員指出,法案中應賦予社工局局長一定權限,去指定調解員、編制家事調解員、安排統籌培訓活動等。將來行政長官或相關司長亦需有制定所需要的配套法規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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