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的7日的一則新聞,內容大概是四位小學生長期欺凌一位長者,並向她投擲雞蛋,甚至用掃把打傷她的頭。起初,該名長者都忍受,但最後忍無可忍,便向自己女兒申訴,最後揭發此事,這件事亦受到關注。
對於何謂欺凌,我們可參考教青局對欺凌的定義:
重 複 發 生—— 欺 凌 行 為 在 一 段 時 間 內 重 複 發 生 , 而 不 是 單 一 的 偶 發 事 件 。
惡 意 ——欺 凌 者 蓄 意 地 欺 壓 及 傷 害 他 人 。
權 力 不 平 衡 的 狀 態 —— 欺 凌 者 明 顯 地 比 受 害 者 強 , 而 欺 凌 是 在 受 害 者 未 能 保 護 自 己 的 情 況 下 發 生 。( Beane, 1999; DFES, 2002; Newman, Horne & Bartolomucci, 2000; Olweus, 1993 )
按照這個定義,長者明顯是受到欺凌,雖然小學生年紀小,但他們的力量可能比長者強。
為何小學生這樣對待長者?是甚麼地方出了問題?原本應該是天真無邪,人見人愛的小朋友,如今竟然濫用暴力,傷害他人,幸好事件沒有帶來更大的傷害。
尊重長輩一向是教育的核心價值,例如看見長輩要按尊稱打招呼,有些人甚至會躹躬以表示禮貌及敬意,但從這則新聞,我們看見的小朋友不單沒有尊重長者,還對長者的侮辱,甚至傷人。小朋友解釋稱這位長者先用水潑他們,但後來證實她沒有這樣做,沒有用水潑小朋友,只是這些小朋友是無緣無故地欺凌長者,使她無論在心理及生理上都受到傷害。在現今知識越來越被重視的同時,人與人之間的基本禮貌及尊重,是否被忽略了?面對這些問題,大家都知道應從家庭、學校的教育及法律認知幾方面著手,但只是知不道足夠嗎?
欺凌的問題,到底讓我們反思了甚麼?我們亦應如何教導或懲罰那些加害者,使他們悔改,不再欺凌別人?而這些教導或懲罰又怎樣取得平衡,而非惡性循環,成為報復行為?相信這也值得我們深思。不禁想起《少年法庭》,一位厭惡少年罪犯的法官,面對著被欺凌的個案,例如女童分屍案、磚頭殺人案、少年被性侵等罪行,加害者卻不知悔改,法律亦不能有效懲治他們,法官的內心多麼悲憤,但是亦要壓制自己,在公義與情緒間取得平衡。劇中帶出了一個思考問題,法律有否起到教化的作用,如果刑罰太輕,甚至沒有刑罰,會否沒有阻嚇作用,使那些加害者變本加厲,並沒有因為害怕刑罰而收斂。另外,對於加害者的教育及輔導也很重要,有沒有專人幫助這些愛欺凌別人的人放下屠刀,重新做人,不再傷害別人?這個角色是社工、是輔導員還是老師或家長?或是每一個在青少年身邊的長輩朋友,都有責任?
當然,欺凌也有不同程度,有些人或許不是存心欺凌,或只是想作弄一下別人,就像筆者少年時也時常作弄別人或被作弄,這些作弄可能不會帶來太大的傷害,但如果失去了分寸,所謂的過了火,作弄也可能會做成不可逆轉的傷害,而且如果那個被你作弄的人,也感到反感時,就應該停止,不要繼續下去。有些欺凌是為了報復,往往後果最嚴重,因為加害者可能一直對受害者施與暴力,最後把他凌辱至死,澳門在大約十年前曾經發生有少年被打死的事件。而為了滿足個人的情慾而性侵別人,這種行為最可怕。如果少年時已經這樣無法無天,長大後亦沒有悔改的話,他們的存在簡直是對社會的一大危害,
我們必須重視欺凌的問題,在教育上、法律上好好配合,減少甚至杜絕欺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