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幅行賄歐文龍土地被判澳門特區 林偉夫婦不服上訴 終院維持原判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兩幅用作行賄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的土地,早前在一審及二審均被判歸澳門特區所有,案中被告林偉及其妻子梁麗卿不服並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作出判結並維持宣告兩土地歸澳門特區所有。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5)日發稿公佈判結。據判結,兩土段分別為亞婆井斜巷2號樓宇、龍頭里3號及亞婆井斜巷5號樓宇。

判結指出,於2022年1月20日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合議庭作出裁判,根據《刑法典》第101條第1款裁定將建有亞婆井斜巷2號樓宇、龍頭里3號及亞婆井斜巷5號樓宇的兩幅土地宣告歸澳門特區所有。惟林偉及梁麗卿不服,遂向中級法院先後提起上訴及聲明異議,均被裁定為理由不成立。其後,兩人仍不服,「認為中級法院不能以終審法院在前司長歐文龍涉貪案(第53/2008號案,下稱歐文龍案)中認定的事實為依據宣告上述土地歸澳門特區所有,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終院合議庭對該上訴案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根據終院早前對「歐文龍案」中認定的事實,即2003年林偉向澳門特區政府申請以換地方式批給一幅鄰近西望洋馬路的土地及在其上興建一幢別墅。「為達到該申請及其以後提出的其他申請能順利獲得批准的目的,林偉以主教山別墅用地的權利給予歐文龍作為回報,以便後者利用其職權和影響干預有關申請的行政審批程序。2006年歐文龍作出第210/2006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接受林偉以建有亞婆井斜巷2號樓宇、龍頭里3號及亞婆井斜巷5號樓宇的土地所有權交換一幅鄰近西望洋馬路的土地,以興建一幢獨立式別墅。」

合議庭指出,是次上訴案與終院的「歐文龍案」有相同的來源,均源自前司長歐文龍涉貪案。由於案發時生效的《司法組織綱要法》,歐文龍在終院受審,而林偉則在初級法院受審,兩案相互牽連,因有關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而於不同的法院接受審判,而初院認定的部份事實與終院在「歐文龍案」認定的事實在重要的實質內容方面完全一致。合議庭亦認同中級法院的見解,「認為涉案的土地是林偉用以行賄歐文龍的犯罪工具,且極有可能被再次用於犯罪,故不應將有關土地歸還予林偉。」

林偉刑訴時效已屆滿
終院:不妨礙法院將用於或預備用於犯罪物件或不法所得充公

合議庭又指出,當局對林偉的刑事追訴時效期間已屆滿,但根據《刑法典》第101條第2款規定,「即使沒有人因犯罪事實而受處罰,亦不妨礙法院將用於或預備用於犯罪的物件或不法事實所產生的物件宣告喪失並歸澳門特區所有。」

判結書指出,梁麗卿指相關案中沒有已證事實顯示其曾參與行賄行為並從中獲得具體的利益,其不應對財產的喪失負有責任。對此,合議庭認為,「梁麗卿與林偉的婚姻財產制度為取得共同財產制,基於該制度涉案土地屬夫妻的共同財產,林偉以共同財產行賄歐文龍而獲得的利益毫無疑問亦惠及其配偶梁麗卿,故應適用《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宣告喪失的決定。」故此,合議庭裁定林偉及梁麗卿提起的上訴敗訴。

有關裁判可參閱終審法院第11/2023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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