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四次會議完成討論立法會選舉法案 意見書多見認同、贊成及支持

立法會大樓外的國旗及特區區旗。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僅以4次會議完成分析及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下稱法案),並簽署了意見書。然而,二常會的意見書未見議員針對爭議修法修文提出建議或意見,盡見認同、贊成及支持。來自商界的間選議員、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昨(5)在會後表示,委員會日前收到當局交來的法案修改文本,委員認為沒有太大的更改,已簽署了意見書,預計月內提交大會細則性表決。

引入「七出之條」審查候選人、DQ後不得上訴、5年禁選期等 社會有意見批剝奪選舉權

特區政府早前表示,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旨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故法案建議引入「七出之條」審查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包括須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不組織或參與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並由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負責審查候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區。國安委會就不符合條件者向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立法會選管會)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

法案又規定,對於立法會選管會根據國安委的審查意見書作出的決定,候選人不得向提出聲明異議或向法院提起司法上訴。換句話說,被DQ,候選人不得如現時般向法院提訴。

法案亦建議立法會議員候選人在被提名當年或之前的5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其提名將不被接納。法案又建議「刑事化」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可處最高 3年徒刑。

在修改立法會選舉法公眾諮詢期間,社會有意見指此等建議違反《基本法》,剝奪選民的選舉權。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完成討論及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右)及二常會秘書、間選議員林倫偉昨日會議後見傳媒。

爭議修法建議未見提出疑問或意見 二常會多贊同和支持

針對這些被指具爭議的修法建議,未見二常會委員提出疑問或意見。例如針對候選人不得對DQ決定提訴規定,意見書指出,「委員會對法案的相關規定表示贊同和支持」。

意見書又指出,二常會認為7項審查標準對立法會議員候選人「既有正面性的要求」,亦有助於為判斷有關事實「提供清晰的指引」,「因此,委員會對此表示贊同和支持」。

對於設立5禁選期,二常會亦認為是「適當的」,「並對這一規定表示贊同及支持」。

有關「刑事化」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據意見書,二常會認為該修法「有助於遏止不當行為,維護立法會選舉活動莊重性和選舉公信力。」

意見書引述政府指出「公然」,即具有公開性且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旨在產生一定社會效應,而「煽動」本身可透過多種方式實施,例如鼓動、推動或呼籲等方式,「修法後的規定將適用於任何時候作出公然煽動行為」,「委員會認同提案人(政府)所作的有關解釋」。

僅開四次會議討論 二常會:修改文本在內容和技術方面均有所改善

然而,如此重要的法案,二常會僅開了4次會議討論該法案。據意見書,該4次會議分別在1219日、116日、318日及昨日,而政府代表則列席了116日及318日的會議,當局於本月2日提交法案修改文本。意見書指出,「委員會認為,相對於法案的最初文本,最後文本在內容和技術方面均有所改善。」

立法會的小組會會議為閉門會議,通常會議時間13個小時。

立法會於去年124日僅用大概50分鐘完成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該法案,而投票的31位議員全票贊成。全程僅有三名議員報名作出提問,分別是直選議員李靜儀、林宇滔及羅彩燕,多數關注新版《立法會選舉法》通過後的禁選傳期起點、選民重複提名罰則等問題。林宇滔亦則建議保留資格審查未通過的候選人上訴權利、清晰「公然煽動」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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