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失修 外牆繁頻剝落 議員促當局檢視殘危樓宇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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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女童於水坑尾美麗街被建築剝落石屎擊傷須送院救治。據報道,涉事大廈一樓外牆疑因日久失修引致石屎脫落。直選議員林宇滔在其書面質詢提及,一連三日內本澳發生多起外牆剝落事件,事件中更有兒童受傷,可見現行檢驗殘危樓宇法律及機制未有充分實質成效,問到當局有否作出檢討?對於提升私人建築物定期維修保養比例,有何實質措施?

林宇滔在其書面質詢提及,本(2)月19至21日三日內發生四宗外牆剝落事件,除美麗街外,亦包括荷蘭園約翰亞美打街有大廈外牆的紙皮石剝落墮街擊中私家車,另一宗在新橋青草街的住宅大廈六樓外牆有牆磚疑剝落墮街,21日士多紐拜斯大馬路附近的山洞巷有大廈亦發生疑石屎剝落事件。

本澳現時有逾七千幢樓宇,其中約五千幢的樓齡逾30年以上,反映本澳樓宇目前處於老化周期。林宇滔指,舊樓問題已構成本澳安全隱患。去年檢驗私人建築物次數(33次)以及通知業權人儘快檢查及維修數量(169次)皆按年上升5.6倍及1.25倍,反映存有結構風險的樓宇數量正在上升。

當局曾表示,就殘危樓宇巡查及檢驗方面,現行《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有不同規範,「局方除恆常提醒業權人檢查及維修樓宇外,亦增加對結構存在可能倒塌或嚴重危害公共衛生安全隱患的樓宇提起檢驗程序,責成樓宇業權人承擔及履行維修責任和義務。」土地工務局有權要求多次出現明顯缺乏維修保養的個案及業權人,聘請合資格人士對樓宇外牆進行檢驗及遞交《樓宇狀況報告》以跟進個案。如有安全及衛生狀況對公眾構成影響,局方可對樓宇進行檢驗,並通知業權人跟進;若樓宇結構不穩定或嚴重危害公共衛生安全,局方會主動介入處理,以保障公眾安全。

林宇滔問到,即使現行程序與法例如上,本澳接連發生外牆剝落事件可見法律執行成效未如理想,當局有否全面檢查相關機制及處理程序成效?

另外,雖然法例規定業權人在使用准照發出滿十年、及其後每五年對建築物進行保養及維修工程,但工務局有否統計及巡查有多少建築物按法律規定時間進行定期保養維修?有沒有實質措施提升私人建築物定期維修保養比例?或以資助及簡化手續,鼓勵業權人做好樓宇定期檢查、保養與維修?

林宇滔再舉例沙梨頭海邊街50-50A號一座殘危樓宇,曾向當局反映該舊樓已空置多時,殘破程度明顯,而且多次發生石屎剝落事件,但危樓問題未獲處理。當時只獲當局回覆指「局方已多次要求業權人按照檢驗筆錄的要求遞交工程計劃,有關跟進工作進行中。」但未有處理該殘危樓宇的確實時間。

他提出,根據《都市建築法律制度》十五至十七條,土地工務運輸局可依職權「命令對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的建築物進行局部或全部拆卸」,可即時施工且費用由建築所有人負責。對於長期危及公眾安全的失修或殘危建築物,當局為何在業權人多年不處理的情況下,仍不主動依法介入處理作維修及拆卸,確保公眾安全,再向業權人追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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