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2024)年立法計劃包括向立法會提交《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擬引入訴訟中非司法主體主持調解的機制。對此,婦聯副理事長、直選議員黃潔貞相信該制度對修復家庭及夫妻關係發揮一定成效,亦可避免更多離婚或家庭暴力。
當局早前公佈行政法務立法範疇,包括制定《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即就特定家事案件引入訴訟中由非司法主體主持調解的機制,訂定負責協調及推動有關調解的主管實體,並規範調解的運作及程序。
黃潔貞今(29)日受訪表示,過往婦聯屬下的家庭服務中心協調及成功個案不多,因求助者得悉最後仍需開展法律訴訟,且調解結果亦沒有法定效力,求助者不想再浪費時間彼此溝通。
她又表示,婦聯參與內地及香港的做法,故倡議立法引入強制調解來解決家事個案,即在離婚或子女撫養權爭奪之前以調解方式介入,讓各方有機會參與調解,並接納調解員的意見。
她又認為,當局將設立家事調解制度納入今年年度立法計劃是「好事」,在法律支撐下,有關訴訟離婚、家事糾紛便可先進行調解 ,有關過程「相對或會比較平和」。日後在強制的調解制度下,所有涉及家庭關係的糾紛即必須經過調解,若未達協議再進行訟訴,「咁對於家庭修復或夫妻關係,我哋覺得會發揮到一定成效以及作用⋯⋯相信這調解制度亦可以避免更多離婚或家庭暴力發生。」
至於在調解員人力資源方面,黃潔貞稱,本澳社團培訓的調解員涉及不同領域,有社工、律師,比較多元和功能性強。「相信家事調解制度立法後,除了社工局認可的調解員外,社團亦有一定數量的調解員可提供協助。」
她又稱,據悉當局的立法方向較傾向以政府部門人員擔任調解員,「相信仍有討論空間,爭取在立法過程中讓更多非政府、合資格的調解員能參與調解服務。」以內地婦聯為例,該團體的家事調解員在訴訟前後亦有參與,「發揮的作用較法院訴訟解決問題更便捷、更有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