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拆案」,今(16)日在中級法院宣判。中院合議庭判決案中第一被告江志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洩密、財產來源不明罪等罪名成立,開釋創立及領導「黑社會」及不當查閱等罪,判處 17年徒刑,充公他1,403萬多澳門元(下同)的來歷不明財產。案中第二被告、商人蔡秀英和第三被告吳懷珠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洩密等罪成,分別被判處 14年和 6年徒刑,而第四被告任職律師的關凱倫判無罪、即時釋放。
在判決宣讀後,江志代表律師劉耀強受訪時指出,尊重法庭判決。至於會否上訴,劉則指江志有20日決定是否上訴,自己及江需要時間研究判詞。
繼前檢察長何超明後,江志成為第二位入獄的檢察院高級司法官。2017年,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何超明逾千項罪名成立,判處單一刑期21年。
在「江志案」中,江志被控89項控罪,包括「發起或創立犯罪集團罪」(即黑社會罪)、「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瀆職罪」、「不當查閱罪」等。江志被控自2010年起伙同商人蔡秀英、吳懷珠(蔡的丈夫)以及律師關凱倫在30宗刑事案件中涉嫌收錢「拆案」,成功協助嫌犯/涉案人脫罪、減輕刑罰、達成和解或取回扣押物等。江志在自辯時否認所有控罪,並促請法庭認真思考控訴疑點,「冇證據就係誣告。」
本案由五名法官,即主審、中院院長唐曉峰(院長)、蔡武彬、陳廣勝(裁判書制作人)、馮文莊、譚曉華審理。陳廣勝宣讀四百多頁判詞的部分內容。
陳廣勝:案中首三名被告故意參與收錢「拆案」 開釋四人「黑社會」罪
陳廣勝在宣讀判詞時指出,案中以「拆案」二字概述案情,相信一般人都明白何謂「拆案」。案中呈現部分證據如通話紀錄,包括案中第二及三被告的女兒與友人的對話,第三被告與其外甥的對話,以及江志與其中一名證人的對話,顯示案中首三名被告故意參與收錢「拆案」。
他又指出,至於案中第四被告,沒有證據顯示其與江志有聯絡,亦證明不了江志曾向她下達指令,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故未能證明第四被告參與「拆案」。
至於有關創立及領導「黑社會」罪以及參與「黑社會」罪, 陳廣勝表示,由於沒有顯據證實被告之間存在構成犯罪集團「合意」這一要件,故四名被告被開釋該控罪,而案中第四被告亦因此被開釋其他控罪,並即時釋放。
至於其他控罪是否構成犯罪事實,陳廣勝則列舉多宗涉「拆案」、並由江志歸檔的案件卷宗,證實江志違法、違反專業法則,故判江、蔡秀英以及吳懷珠的受賄作不法行為、濫用職權、洩密等罪成。當中,單一案件最高判監為三年九個月,判監最短為八個月。
針對江志被控資產來源不明罪,陳廣勝表示,據廉政公署證人所指,江志由其於2010年任職助理檢察長至休假前的2022年2月28日,過去12年資產增長4千萬多元。再扣除其合法收入包括薪金等,合共2,915萬多元,即來源不明的資產為1,414萬多元。
他又指,即使江志12年來不吃不喝,亦無法賺取這筆金額。在扣除江志所持有金牌、紀念鈔等,江志須向特區政府還返等值於1,403萬多元的不法所得。
陳廣勝批江志打破維護正義防線
陳廣勝又稱,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江志身為高級檢院司法官,卻不做「合法守護人」,甘願為取得不義之財,為眾多受查、通緝人士打破正義的防線,犯罪不合法性及故意犯罪性質非常高。
唐曉峰:今次判刑能起震懾作用
唐曉峰則批評,江志不單沒有好好履行職權,反而以職權謀私,嚴重打擊司法機關公平廉潔的形象,沒有為下級樹立良好榜樣,愧對檢察院以及特區政府,並希望今次判刑能起震懾作用,江志能好好反省,而其他司法官則應引以為鑑。
他又呼籲司法官不要忘記初衷,堅守就職宣誓的誓言,盡忠職守。
唐曉峰又批評第二被告作為商人沒有走正途,反走歪路,希望其能反省,好好做人。對於第三被告,他則指角色雖小,但其行為破壞社會秩序。
唐曉峰又表示,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院開釋第四被告所有控罪並准以即時釋放,至於事實如何亦只有被告自己先知。
整個宣判約為二小時,今日出庭的江志如往常出庭一樣,身穿西裝、恤衫。聞判後,江志表現冷靜,其後與代表律師劉耀強交談一會,而獲判無罪的關凱倫則激動落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