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 今年六月生效 訂定歷史建築限制條件及修復準則

大三巴為澳門重要的旅遊景點之一。

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歷史城區」保護及管理計劃》行政法規草案(下稱草案),法規將於今年6月1日生效。文化局局長梁惠敏稱,文本規範框架與保護對象均已吸收早前公開諮詢意見,在未來亦會按《文化遺產保護法》每五年作出檢討會修改,對於倘有的違反情況,將會跟進《文遺法》處理。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當局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制定該管理計劃草案,並於2014至2018年期間先後進行兩輪公開諮詢,期間與國家文物局及聯合國教科文世界遺產中心溝通及徵詢意見,後制定該草案。

該草案訂定11處「景觀視廊」、19條「風貌街道」以及24處「城市肌理」,並提出相關的指導原則。因應不同建築物的文化價值,草案訂定「建築限制條件」,針對組成「澳門歷史城區」的22處歷史建築物訂定 「建築修復準則」,同時訂定「遺產影響評估」和「可持續性」的保護及管理措施。

此外,草案亦對「澳門歷史城區」的日常使用管理、市政設備、綠化、交通等11個方面提出相關措施。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右)及文化局局長梁惠敏出席今(12)日行政會。

設11處「景觀視廊」

梁惠敏介紹指,文本規範框架與保護對象均已吸收早前公開諮詢意見,在此基礎上補充相對性條文,以及與國家文物局、世界遺產中心溝通。是次行政法規草案條文新增並涵蓋不同情形,包括例如颱風威脅、遺產的影響評估、遺產價值的展示,以及旅遊和旅客管理等。

而該上述11處景觀視廊包括,主教山眺望台到內港方向、西望洋聖堂到東南方向海面、聖地牙哥炮台到十字門水道方向、媽閣廟到內港水道方向、大炮台至東望洋炮台及燈塔方向、大炮台至白鴿巢公園方向、大炮台至內港方向、塔石廣場與東望洋炮台及燈塔方向、議事亭前地至市政署大樓方向、東望洋炮台及燈塔至外港方向、耶穌會紀念廣場至聖保祿學院遺址方向。

據文化局專題網頁,「景觀視廊控制」目的為保護「澳門歷史城區」內空間佈局以及文化要素,體現人工及自然環境聯繫,提出「應重點保護的景觀視廊」,以識別城區內具文化價值的景觀對象及視覺控制範圍。該保護及控制原則即適當控制視廊範圍內的建築高度、提升視廊的文化、景觀感受、深化其歷史文化內涵與城區歷史面貌的聯繫等。

梁惠敏:文本列明原則性條文 對歷史建築作出限制及修復準則

有記者問到文本內對歷史建築之限制條件和修復準則的具體措施為何。梁惠敏回應指,對於歷史城區內22處重要歷史建築有明確及具體建築限制條件,包括建築整體硬件及外觀,有哪些部分可保留、拆卸或改動;在歷史城區中緩衝區範圍亦訂定原則,包括建築規範不可超過M級樓宇,當中亦有例外,如在南灣一帶建築物則可不限M級樓宇規定;若在山體附近,則視山體海拔高度而訂定其日後發展規劃及高度準則。

梁惠敏續稱,在歷史建築的修復準則方面,引用本澳已用的國際性修復準則,包括保留原真性、歷史性、可識別性;或是外觀上保留建築物原來位置、形式、材料、工藝、功能、環境、氛圍等。在文本內均已載明這類原則性條文。

她又指,要看每個建築物所用的材料和情況不同,以原則方向套用在22處歷史建築上。日後亦不排除會針對每間建築物作出詳細修復指引。

梁惠敏:對已建成但違規之建築 有過渡條文

有記者問到在法規生效後,文化局配合其他政府部門的執行情況。梁惠敏指,日後會配合工務部門制定如規劃條件圖或城市規劃,讓其他部門有所遵從;以及提供遺產影響評估指引等。

她又指,行政法規內有過渡條文,涵蓋已建成或已獲準照的建築物或構築物,若實際情形與文本規定不符,暫不需要遵守該相關規定。

梁惠敏又表示,在6月該法規正式生效前,此計劃須再上交世遺中心作審閱,其後當局亦可繼續按規定每五年作出檢視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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