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完善宣誓 特區政府:「不真誠、不莊重」宣誓將失就任資格

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長張永春(右)及法務局局長梁穎妍出席今(12)日行政會。

特區政府修改《就職宣誓法》,法案建議若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簽署經篡改相關誓詞的聲明書」,又或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將被視為拒絕宣誓,不可重新或補宣誓,且即時喪失就任資格。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4/1999號法律〈就職宣誓法〉》法律草案(下稱法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

身兼行政會發言人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在今(12)日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上表示,該法案是為了配合和落實新版《維護國家安全法》,當中關於就任公共職務時須聲明或宣誓擁護《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規定,切實履行澳門特區的憲制責任,並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的原則。

他又指,特區政府經分析和參考鄰近地區的有關規定,並充分考慮本澳的實際情況後,制定本法案。

《就職宣誓法》所指的宣誓人即為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

法案建議新增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作為宣誓主體,並增訂相應誓詞;規定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以簽署聲明方式宣誓。法案亦建議完善宣誓行為的要求以及監誓制度,並由監誓人確保宣誓符合法定要求。

問及如何舉例「不真誠」和「不莊重」,法務局局長梁穎妍回應指,據法案建議如果宣誓人「故意作出某些行為,例如就是剛才所說不真誠或者不莊重的情況,或者明顯在宣誓的行為上去表現到他(宣誓人)對這個誓詞是不同意的,或者他(宣誓人)並不是一個真誠的宣誓,在這個情況之下就由監誓人去按照具體判斷」。

她又表示,按該法案建議規定,「當出現這些情況的時候就會視為拒絕宣誓,是不可以再安排重新宣誓,這個時候他(宣誓人)就會即時喪失他的權利和就任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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