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晉」案5名嫌犯獲中院開釋詐騙罪 陳榮煉改判13年 獲減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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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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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年01月11日 23:23

陳榮煉。

陳榮煉(資料相片)

中級法院開釋「德晉」案中5名嫌犯因參與「賭底面」而被判(相當巨額)詐騙罪。中院指出,參與「賭底面」的人士都是在有意識的情況下進行,不存在一方對另一方因實施詭計而陷入賭博騙局、雙方亦不存在任何錯誤,故不滿足詐騙罪的其中一項構成要件。故此,中院改判案中第一名嫌犯、德晉集團前主席陳榮煉13年實際徒刑,獲減一年徒刑。

中院於今(11)日就涉德晉貴賓廳刑事犯罪的上訴案件作出裁決。據判決,中級法院合議庭指出,「由於所有參與『賭底面』的人士都是在有意識的情況下進行,並不存在賭博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詭計而陷入賭博騙局,即賭博雙方對『賭底面』本身都不存在任何錯誤,故不滿足詐騙罪的其中一項構成要件,因而裁定陳榮煉、第二嫌犯王佩瓊、第三嫌犯張秀碧、第四嫌犯廖永亨和第六嫌犯李達泉的上訴部分勝訴,開釋此5名嫌犯被控以直接共犯方式觸犯的7項(相當巨額)詐騙罪。」

據判決,該五名嫌犯的其他幾項罪,中院則維持初級法院的定罪和量刑。

陳榮煉等涉黑社會、不法賭博等案件於去年四月一審宣判,案中共有9名嫌犯,其中有5名包括陳榮煉以及該集團的四名主管,被判處7至14年徒刑,且5人須向特區及多間博企賠償合共約為7.79億港元(下同)。

據初院判決,陳榮煉被處罰的一項「黑社會的罪」,判處10年徒刑;24項「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每項判處1年6個月徒刑;7項「相當巨額詐騙罪」,每項判處6年徒刑;「不法經營賭博罪」即非法電投,判處1年6個月徒刑以及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判處5年徒刑,34項罪競合,合共判處14年實際徒刑。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據判決,中院改判王佩琼及張秀碧均9年實際徒刑,兩人均獲減一年徒刑,改判第四嫌犯廖永亨10年實際徒刑獲減一年徒刑,維持判處李達泉7年實際徒刑

改判案中嫌犯向澳門特區賠償24.9億多港元

至於在民事賠償方面,由於詐騙罪的罪名不成立,合議庭認為該5名嫌犯毋須向澳門特區和6間博企支付任何因詐騙罪行而衍生的賠償金。故此,合議庭判處該5名嫌犯須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至少支付各筆非法收益的總和共計2,493,101,425港元,而當中涉及「賭底面」經營活動的犯罪所得金額,多間由陳煉犯操控的「賭底面」公司的組成人士也須與該5名嫌犯一起負連帶支付責任。

有關裁決可參閱中院第461/2023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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