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一名男子因性侵兩名輕度智力障礙的繼女被初級法院判監四年多,男子以案中受害人母親在兩人房內以CCTV所攝錄的影像屬禁用證據為由上訴,中級法院維持原判。男子不服再上訴,遭終審法院判敗訴。
終院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不以窺探個人隱私為動機」安裝CCTV所得的錄像不屬禁用證據,故裁定男子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
終院院長辦公室昨(13)日發稿公佈有關判決。據案件,男子趁其配偶的兩名女兒服用精神科藥物後熟睡之際伸手觸摸二人的胸部和下體等部位。其後,檢察院控告該男子觸犯兩項澳門《刑法典》有關規定及處罰的「對無能力抗拒之人性侵犯罪」。
初院合議庭經審理後,男子被控兩項「對無能力抗拒之人性侵犯罪」罪成,每項判處三年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4年6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男子不服該裁判,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原判。男子仍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認為「案中受害人母親在兩名受害人房間內設置的錄影監控儀所攝錄的影像屬禁用證據,原審法庭的決定沾有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以及存有罪刑不符及量刑過重的情況」。
終院合議庭審理案件。在有關使用禁用證據方面,合議庭認為這應該視乎具體案件的情況,並以「合理適度為標準來判斷是否可以接納那些第一眼看來似乎是非法的證據,以尋求不同利益之間的平衡」。
終院:被害人媽媽在其房間安裝CCTV的動機正當
終院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兩名被害人的媽媽在兩人房間安裝CCTV的動機「是正當的」,並非為窺探和侵犯被告的隱私。法院考慮到被告作案的時間和方式,兩名被害人有輕度智力障礙,需服用抗精神病藥物及睡眠藥物,有關「涉案影像資料作為證據從司法方面的要求來說無疑是必要的,有合理的理由」。
該等影像並非《刑事訴訟法典》內所規定的禁用證據,而初院使用涉案影像資料作為形成其心證的依據之一並未違反證據的合法性原則,以及《刑事訴訟法典》第113條關於禁用取證方法的規定。因此,被告提出的有關禁用證據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合議庭亦指出,未見兩級法院對證據審查有違任何限定證據價值的規則或者違反經驗法則及職業準則。因此,不存在關於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的瑕疵。
至於被告認為判刑過重,對此合議庭指出,原審法院對被告實施的兩項犯罪分別處以3年徒刑並無量刑過重之嫌;而在數罪並罰方面,亦未見違反《刑法典》的相關處罰規則,故亦認同被告主張減刑或緩刑的要求。
有關判決參閱終審法院第59/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