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今(10)日公佈完成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畢法〉》法律草案(下稱法案),即將送交立法會。有記者問到對參選人的資格審查是否有詳細標準,以及上屆被取消資格(DQ)人士能否參選。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指,法案建議按2017年由選管會發出的「七項準則」作資格審查基礎,修改後詳細版本將與法案一同公佈;而法務局局長梁穎妍在回應時指,未通過資格審查的參選人按法案建議至少「停選一屆」。
法案亦建議刑事化「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並建議刑罰是最高三年徒刑。
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法案在今年7月29日完成為期45日的公開諮詢,而根據修法諮詢總結報告指,從各管道收集針對各議題的逾三千條意見,「絕大部分」認同修法。法案目的為「進一步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落質『愛國者治澳』原則」,建議對立法會參選人設立由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導的審查機制、刑事化「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提前禁止宣傳期等。
在資格審查方面,張永春在今日的新聞發佈會上回應指,法案建議按「七項準則」審查參選人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以2017年選管會發出指引為基礎,再加以修改,詳細內容將與法案一同公佈。
他又補充,立法會選舉法資格審查所用的「七項準則」與現時立法會正在討論的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提到的「七項準則」內容基本一致,公眾也可到網上查閱。
據選管會,其中包括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以及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等等。
梁穎妍:參選人資格審查不通過 「至少停選一屆」
問及上屆2021年被DQ參選人今屆是否可參選?梁穎妍指,按法案規定,若參選人報名當年和之前五個曆年內曾依法被判斷為「不擁護、不效忠」,「呢個時間都會被計算該五年內」,即「至少會停一屆」。
不通過審查參選人被禁選一屆的建議與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案中所建議的一樣,在法案生效後,若在即將的選舉不通過審查,則至少該屆不得參選。
問及用於判斷參選人資格的「資料」是否重覆使用,張永春強調,該資格審查由國安委進行,是法律所賦予的法定權限,國安委將依法和依據所掌握的事實,以判斷這些被審查人士是否存在「不擁護、不效忠」的行為。
刑事化「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最高處三年徒刑
法案建議刑事化「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最高處三年徒刑。問及當局或有例子說明以防市民誤墮法網,梁穎妍回應指,公開諮詢期可見社會關注「公然煽動」的定義。法案強調其行為的「故意」性質,即以公開行為影響他人的意圖。
在刑罰方面,她指出,涉及「公然煽動不投票或投空白票、廢票行為」的刑罰,參考現有立法會選舉法內容關於「妨礙投票」類似行為的處罰,建議最高刑罰是三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