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昨(8)日繼續審訊助理檢察長江志涉收錢「拆案」,在下午審訊中有兩名曾涉嫌合資使用銀聯Pos機替他人刷卡案的嫌犯作證時表示,江志曾在檢察院向他們提供第二被告蔡秀英的聯絡電話,認為江志是「好心」才提供電話號碼,並覺得江志介紹的律師「會好啲」,可以更快結案。
昨下午合共四名人士作證,涉及江志曾處理的兩宗案件,一宗接載非法入境者案及一宗合資使用銀聯Pos機替他人刷卡案,兩案皆以歸檔結束。有兩名涉案人都收到懷疑由江志提供的「紙仔」,內有蔡秀英的聯絡電話,因為官司是蔡秀英與該案的第三名涉案人接洽,故不清楚「律師費」是多少,但他們大部分的扣押物卻「不翼而飛」,只剩下八、九千澳門元,懷疑此涉案人侵吞。
證人:好似有、又好似冇人比紙仔
控方提出證據 要求證人「講出事實」
一宗涉及接載非法入境者案的杜姓證人表示,因為案件距今相隔多年,記得「好似有、又好似冇人比紙仔」。若有人給自己字條,那字條上寫的就是電話號碼。
控方代表、檢察官仇治平見證人如此不確定,就在庭上展示出蔡秀英與江志的對話紀錄,內有討論杜姓證人的案情。
隨即,仇治平又指,檢院希望杜姓證人可以「講出事實」,或會被檢舉。
杜姓證人憶述案情時表示,當年因為自己使用朋友的車輛,載著一名非法入境者而被捕。朋友得知自己被捕,就幫忙聘請律師。而自己所聘請的律師姓黃,並非關凱倫。
杜姓證人的朋友,即同日上庭的黃姓證人也證明此事。
證人:當時覺得江志出於好心去提供電話號碼
一宗涉及合資使用Pos犯案的嫌犯李姓人士在作證時表示,多年前與楊姓證人、黃姓涉案人一同合作犯案,他與楊姓證人各自提供25萬元,合共50萬元。黃姓涉案人提供的金額「特別少」,但他是負責替他人刷卡。
據審訊,李姓證人與楊姓證人、黃姓涉案人一同被捕後。據李姓證人,江志就向自己與楊姓證人錄口供,並在錄口供結束前,向他們提供「紙仔」,內有蔡秀英的聯絡電話。
李姓證人稱,當時自己覺得江志是出於「好心」去提供電話號碼,於是與黃姓涉案人透過電話號碼聯絡蔡秀英。
李姓證人續稱,當時覺得蔡秀英才是律師,關凱倫則是她的助理。因為黃姓涉案人負責與蔡接洽法律上之事宜,所以黃姓涉案人稱自己會支付律師費,但他沒有提到會以一部分的扣押物作報酬。
據審訊,李姓證人與楊姓證人都曾追問案件的處理狀況,直到案件結案時,他們亦來到蔡秀英的律師樓商討後續事宜。李、楊皆問蔡有關案件中的扣押物即現金40多萬元的去向,而她則稱自己已將扣押物給了黃姓涉案人。該名黃姓涉案人稱,扣押物「只有幾千蚊,要就攞,唔要就冇辦法。」
證人:覺得江志介紹嘅律師會「好啲」 冇諗過係「衰啲」
與李姓證人一同涉案的楊姓人士在作證時表示,自己與李姓證人一樣,提供25萬澳門元作案。控方、檢察官仇治平表示,黃姓涉案人提交書面聲明指出,所有款項皆為另一人所支付。楊姓證人馬上反駁,「佢(缺席的黃姓涉案人)亂講,我冇辦法。」
楊姓證人指,江志曾向他提供蔡秀英的聯絡電話,又指蔡是中間人,不認為她是律師。案件結案時,黃姓涉案人通知他、李姓證人來到蔡的律師樓商討後續事宜,黃就給他們八、九千元。
在庭上,楊姓證人馬上追問扣押物去向,「我哋比40幾萬,你(缺席的黃姓證人)比返八、九千蚊我?」並稱自己拒絕黃姓涉案人的歸還款項。
他又指,當日蔡的律師樓「應該有人(即關凱倫)」、「你(蔡秀英)個律師樓唔係是旦比人入。」
辯方律師、廖善昌問及楊姓證人,聘請江志介紹的律師,是否有「使橫手」的目的?他指,自己「覺得江志介紹嘅律師會好啲,冇諗過係衰啲。」
控方指出證人證供不一致
證人:以廉署口供為準
控方、檢察官仇治平指出楊姓證人的證供與廉署及檢院口供不一。楊姓證人表示自己「今日講嘅係真相」,但「我冇辦法將八、九年前嘅事講清楚」。其後,他指自己在廉署時的口供會較為清晰。
楊姓證人又指,自己曾與李姓證人到福建檢舉黃姓涉案人侵吞扣押物,但當地警方稱款項難以追回,檢舉只會白費律師費,以及黃姓涉案人曾有幾項欠款紀錄,所以自己與李姓證人只能作罷。
昨日下午庭審於三時開始至下午六時半結束,案件將於本周五(10日)續審。
在下午庭審傳召證人前,主審法官、中級法院院長唐曉峰要求主任檢察官黎裕豪,於十天內以準確、不能含糊的方式作答書面作證問題,否則以不妨礙法庭補充適用民訴法相關規定,要求黎親自上庭作答。
另外,法院官網顯示終審法院今日駁回江志的刑事訴訟程序上訴。據悉,江志就被實施羈押強制措施提出上訴,判決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