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檢察長江志涉收錢「拆案」在中級法院進行第九日審訊。昨(3)下午審訊中,有檢察院人員在作證時稱按江指示草擬控訴書,然後將其提交給江進行修改。對此,法官質疑證人此舉如同「扮演了半個司法官的角色」;亦有法官亦質疑為何檢院行政人員卻負責司法文員錄口供的職務。
江志被控伙同蔡秀英、吳懷珠以及關凱倫在多宗刑事案件中涉嫌收錢「拆案」,成功協助嫌犯/涉案人脫罪、減輕刑罰、達成和解或取回扣押物等。昨下午審訊中有四名人員作證,均來自檢察院。
控辯雙方主要針對江志在檢察院內的工作程序進行查問,而多名法官先後質疑證人在檢院的工作程序。
證人:歸還貴重物品時會同江志「講聲」
曾姓證人在作證時指出,在正常程序下,市民需收到通知才可以領取扣押物,如果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市民前來檢院領取扣押物,就需要通知檢察官,經檢察官批准,市民就可領取扣押物。
她又指出,要是價值超過5萬元的扣押物要被領走,就需跟江志「講聲」。
證人稱為江志草擬控訴書 法官質疑:你唔覺得你做緊半個司法官?
崔姓證人在回應助審法官陳廣勝問及的職責時指,自己的職稱是「主任書記員」,會為江志承辦的案件草擬控訴書或歸檔通知。
她在回應陳廣勝追問崔有關職責的細節時指出,自己會查閱案件及證供,就事實內容去草擬起訴書,及後交由江志修改。
陳廣勝隨即問工作是否會「很辛苦」、「有冇諗過考司法官?」崔姓證人則指自己,如果草擬案情簡單的起訴書,江志修改的部分會較少,反之則較多,甚至會「大改」。
陳廣勝再就此追問該證人會否「唔覺得做緊半個司法官?」、「江志係咪好得閒?」崔姓證人則指,自己只是「跟指示做嘢。」
多名法官問及證人為何用軟件截走自己名字 證人:個人習慣
控方指出,檢院內部的查閱系統會有查閱記錄,而記錄內容包括有查閱人員姓名。該名崔姓證人稱,自己會將查閱記錄截圖,並利用電腦軟件「小畫家」將自己的姓名截走,再打印傳給江志。
主審法官、中院院長唐曉峰、陳廣勝亦先後問及崔姓證人為何有此行為時,她多次表示這是「個人習慣」。
陳廣勝再追問崔姓證人在新工作環境是否仍維持該習慣,崔姓證人指在離開檢院後已沒有需要截走自己的姓名。
證人稱無人為皮帶作鑑定 檢方代表郭婉雯提出證據駁斥
陳姓證人就江志處理扣押物方式進行作證。她憶述該皮帶與正品不相同,且無人去鑑定它是否為正品。於是就歸還給當時人。江志向陳姓證人「千叮萬囑」,必須要當事人簽署通知書,口頭向當事人要求,該皮帶及鑽石皆不能在市面流通。
陳姓證人亦表示,雖然當時自己有懷疑江志處理扣押物的方式,但現時庭上則贊同江的做法。
控方、助理檢察長郭婉雯就證供提出該品牌鑑定人的記錄,指品牌鑑定人有前來鑑定,並質疑「你(陳姓證人)連Hermes(皮帶)有冇做鑑定都記錯,我點信你嘅口供啊?」
郭婉雯又請法官考慮陳姓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然而,該名證人後解釋該品牌鑑定人是由海關聯絡。
法官質疑技術員為何要負責錄口供 證人:歷史遺留問題
顏姓證人在作供時指出,自己的職位是「技術員」,即檢院行政人員,負責跟從檢察官批示及錄口供。
陳廣勝問及為何行政人員要負責原屬司法文員的錄口供職務?顏姓證人回覆指,這是「歷史遺留問題」。
該名證人表示,有時檢察官未必能親自為證人錄口供,如為提前預約的證人,自己則會在錄口供前,事先向檢察官了解會問及嫌犯或證人的問題,之後在錄口供時將問題轉達給嫌犯或證人。經錄口供人士確認內容後,檢察官再簽名確認。
另一助審法官馮文莊問及顏姓證人,錄口供時是否有人質疑其身份?顏姓證人稱「以前沒有」。
昨日下午庭審於2時50分開始,至6時47分結束,案件下周一(6日)上午10時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