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志案」昨(30)日續審,在上午審訊中本身是律師的第四被告關凱倫在庭上表示,自己毋需向案中第二被告蔡秀英交代有關案件的詳細內容以及進展,處理案件的過程中維持律師獨立性。
第一被告、助理檢察長江志被指為犯罪集團罪「主腦」,操控多宗刑事案件的查案進度,利用職務之便查詢案件內容,幫助受查人士脫罪。至於蔡秀英、第三被告吳懷珠是中間人,涉嫌負責與受查人士接洽,而關凱倫則被指負責接受蔡秀英所介紹的涉案人士,當他們的辯護律師。
昨上午審訊主要涉及蔡秀英與關凱倫在2012年至2014年的合作關係。蔡日前在庭上指出,關受僱於其開設的律師樓,每個月收取底薪35,000澳門元,若參與辯護則可拆帳一至兩成。關凱倫則表示,三年後兩人合作便因拆帳漸少等原因停止。
在昨的審訊中,關凱倫回應江志律師劉耀強提問時稱,律師樓所接的案件有刑事、民事、做契、行政等案件,其中由蔡秀英接回來的個案,約佔她的實際工作量兩成,而當中的刑事案約佔三成。
他又指,2013至2014年間,蔡秀英每月存款5萬元至6萬元到律師樓銀行戶口,存款已包括自己的底薪以及律師樓人員、電費、網費等開支。由於員工加薪及人數變動,故該金額會有所變動,否認為控方、檢察院指控該款項為犯罪所得。
在回應江志律師劉耀強問及工作有否喪失律師獨立性,關凱倫稱,處理案件過程蔡秀英不會過問,自己亦不用向其交待案件進度及詳細內容,亦不會理會持案檢察官是誰,「過程中,我有維持律師獨立性。」但蔡會問何時結案以及收回多少錢之類。
他又指,自己會應客人、即當年有關案件的嫌犯要求,到檢察院取回扣押款項,並已全數交予客人,交收現場亦有第三者,而有關款項則沒有交給蔡秀英。
審訊期間,檢察院質疑由辯方提供、律師樓客人已收款聲明文件中簽名的真偽。法官批准由司警作筆跡鑑定,並要求一個月內須回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