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裁決太陽城集團犯罪案上訴僅部份成立 周焯華總刑期維持18年

前太陽城集團主席周焯華。資料相片

前太陽城集團主席周焯華。(資料相片)

終審法院昨(20)日公佈有關中級法院於19日對太陽城集團犯罪案上訴作出的裁決。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上訴僅部份成立,嫌犯周焯華(綽號「洗米華」)改判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總刑期維持18年。中院指,各被判嫌犯仍可就上述裁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刑事合議庭裁定周焯華與七名嫌犯(司徒志豪、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梁樹榮)針對原審判決的上訴僅部份成立;兩名嫌犯(張一平、歐宏東)針對原審判決的上訴理由完全不成立。

初級法院今年年初宣判太陽城集團創辦人、前主席周焯華涉不法賭博案,案中共有21名被告,其中13人被控多項罪名成立,周焯華162項罪名成立,合共被判處18年徒刑。其餘12名被告,8人被判9至15年徒刑,4人被判5至7個月,緩刑2年;而周焯華等7人因規避博彩稅收,須向政府賠償港幣65億、向5間博企〔澳門美高梅(MGM)、永利、威尼斯人、銀河、澳門娛樂〕賠償逾21億港幣。

上訴僅部份成立
改判周焯華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

維持原審法庭就周焯華與七名嫌犯(司徒志豪、張一平、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和王柏齡)觸犯黑社會罪的有罪認定裁判和相關量刑決定;維持原審法庭就嫌犯梁樹榮觸犯參加或支持黑社會罪的有罪認定裁判和相關量刑決定,但將原審判決中其觸犯的黑社會罪入罪條文中的第2條第3款更正為第2條第2款。

改判周焯華與王柏齡是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加重清洗黑錢罪〔第2/2006號法律現行文本第3條第1款、第2款和第4條第(一)項所規定及處罰〕,分別判處8年和6年徒刑。

改判嫌犯張寧寧是以共同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清洗黑錢罪(第2/2006號法律現行文本第3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判處5年徒刑。

法院又指,基於《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對詐騙罪的定義,原審法庭有關不法經營賭博集團「賭底面」活動使澳門特區和博企受欺騙和蒙受損失,不視為既證事實。因此,改判周焯華與六名嫌犯(馬天倫、張志堅、周振熙、盧石峰、王柏齡、梁樹榮)均沒有觸犯原審法庭裁定的詐騙罪(不論是既遂或未遂),無需向澳門特區和案中六間博企支付任何因詐騙罪衍生的賠償金。

周焯華刑期維持18年

在不更改原審法庭在黑社會罪、涉及「賭底面」的在許可地方內不法經營賭博罪和涉及「電投、網投」的在許可地方以外不法經營賭博罪對相關嫌犯的量刑決定下,對以下嫌犯觸犯的各項罪名予以數罪並罰,分別科處如下單一刑罰:

第一嫌犯周焯華18年徒刑;第二嫌犯司徒志豪10年徒刑;第三嫌犯張一平10年徒刑;第四嫌犯馬天倫12年6個月徒刑;第五嫌犯張志堅12年6個月徒刑;第六嫌犯周振熙12年6個月徒刑;第七嫌犯盧石峰12年3個月徒刑;第八嫌犯王柏齡12年6個月徒刑;第十一嫌犯梁樹榮9年徒刑。

嫌犯須向澳門特區支付涉經營「賭底面」等不當利益活動所得金額

因案中不法經營賭博集團在經營「賭底面」活動上賺取了17,660,490,937.65港元,以及在經營「電投、網投」博彩活動上至少賺取了7,213,794,838港元的不正當利益,以及周焯華與兩名嫌犯(王柏齡、張寧寧)以清洗黑錢至少為太陽城集團獲取616,974,300港元和人民幣17,039,288的利潤。按照第9/96/M號法律第18條第1款和《刑法典》第103條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依職權判處第一嫌犯周焯華、第二嫌犯司徒志豪、第三嫌犯張一平、第四嫌犯馬天倫、第五嫌犯張志堅、第六嫌犯周振熙、第七嫌犯盧石峰、第八嫌犯王柏齡和第十一嫌犯梁樹榮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支付上述各筆非法收益的總和金額;原審法庭既證事實(尤其是第11、第40和第41點既證事實)所提及的多間由第一嫌犯周焯華操控的「賭底面」公司的組成人士,亦須與上述嫌犯以連帶方式向澳門特區支付上述涉及經營「賭底面」活動的犯罪所得金額,即17,660,490,937.65港元。

周焯華須提供不少於65億港元的經濟擔保
進行資產預防性假扣押

裁定嫌犯周焯華針對經濟擔保和預防性假扣押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以局部有別於原審法庭的理由,維持原審法庭於2023年4月13日命令第一嫌犯周焯華提供不少於65億港元的經濟擔保,以及對檢察院在報告書中所列的銀行帳戶、第一嫌犯周焯華和Sawalana Limited在英國倫敦持有的不動產進行預防性假扣押的決定。

中院指,各被判嫌犯仍可就上述裁定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詳請參閱中級法院第162/2023號案的合議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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