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引進法律制度》自本年七月起生效,工聯副理事長、直選議員梁孫旭早前提書面質詢,關注人才引進事後監管,避免重蹈過往「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缺失。人才發展委員會(下稱人才委)回覆質詢時指,現時法律制度賦予人才委執行巡查的職權,經巡查來確定申請人狀況的真確性。
梁孫旭在質詢中指出,特區政府公佈高端人才計劃認定標準,以及大健康產業優秀人才計劃及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的計分表,並開通電子申請平台,正式釋出人才引進的具體訊息。「然而,有關部門一直未有明確事後監管機制及人員編制,籲日後能逐步細化及完善整體監管機制,避免重蹈覆徹。」
梁孫旭又指,近期有移民公司針對澳門的《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展開宣傳,聲稱申請人毋須在澳實際工作便可取得居民身份證。「事實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顯示,只有高端人才、優秀人才不受留澳日數限制,高級專業人才仍受相關限制,因此網上信息不盡不實,亦引起社會擔憂過往『重大投資移民』和『技術移民』的缺失重現,如偽造學歷、虛構工作經歷、申請人長期不在澳、實際工作與獲批職位不符等。」故此,他要求當局交代在人才引進後如何監管。
人才委在回覆中指,透過組成相關專責小組,依法擬定各類人才引進計劃的具體設置及評審準則的建議方案。根據《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相關規定,若申請人的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不利變更,或高級專業人才計劃給予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未能在法定期間內與承諾聘用的本地僱主建立勞動關係,有關居留許可應予廢止。人才委將採取包括資料互聯在內的任何方式,與其他公共部門或實體以及私人實體進行申請人的個人資料的提供、互換、確認和使用,以查核申請人提交的業務資料(包括公司財務報表、商業交易合同、社保供款資料等)、受僱機構和稅務狀況等。
人才委又指,《人才引進法律制度》亦賦予人才委執行巡查的職權,人才委的工作人員有權到申請人所申報的工作地點進行巡查,以便確定獲批准給予居留許可的申請人所依據的法律狀況的真確性,以及其是否符合維持和續期居留許可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