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公寓11月6日起開始接受申請 料明年第四季入住 法規訂定申請人須年滿 65歲且具自理能力

長者公寓示範單位(資料相)

特區政府今(22)日公佈長者公寓申請人資格,申請人須為年滿 65歲且具居家生活自理能力的澳門永久居民,每一單位使用人數上限為兩人。社會工作局於今年11月6日起可開始接受申請,預計明年第四季可安排合資格的長者使用公寓。

行政會完成討論《政府長者公寓的使用及管理規章》行政法規草案(下稱草案)。草案其他規定包括,申請人可與年滿 60歲但未滿 65歲的配偶、親屬或朋友申請共用同一單位;社工局負責對申請人評分,評分準則包括申請人的現居所狀況、目前的共居情況、取得澳門特區居民身份的年期及居於澳時間,而所有申請按評分由高至低排序;以及使用費參考市場價值,而具體金額因應樓層及座向有差異。該法規自 11月 6日起生效。

社工局局長韓衛在行政會新聞發佈上表示,在該行政法規在11月6日正式生效,局方亦會安排在當日正式接受申請。目前公寓仍在興建中,明年年初完成整體工程。明年第二季局方將完成公寓申請的審批工作,並預計第三季完成公寓內部裝修和各項設置以及第四季長者可以正式入住。

他又表示,據統計局資料,現居住唐樓的長者的有2萬5千多人。「並不是所有長者會申請,但整體目標是咁樣考慮。」而局方的初衷是希望照顧住獨自住唐樓的長者,故在計分有優先考慮。一旦申請人數目超出供應的1,815個單位時,局方會按照計分所得的排序處理。

問及若申請人在入住後因身體變差導致失去自理能力會否影響其居住,韓衛回應時稱,居家自理能力是必要考慮因素,若陪同入住人員有照顧能力該名長者,或該名長者有家傭照顧,局方亦會計算在內,「呢部分彈性大啲。」

長者公寓示範單位(資料相)

至於有關長者公寓租金方面,韓衛表示,租金因應樓層及方向有所不同,根據現時租務市場數據而釐定。長者公寓合約為三年,可自動續期。當局會儘快透過司長批示就租金訂定標準,儘快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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