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20)日繼續討論「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的新修訂文本。一常會主席、直選議員李靜儀會後表示,現時法案已討論完畢並預計今年11月法案可生效,屆時規定各公共資本企業有六個月時間審視內部規章,以符合法案要求。
李靜儀向傳媒總結會議時表示,本次修訂以明定條文內容為主,在法案制定「主管部門」有權限去監督及評核各公共資本企業效績,以及對公共資本企業提出可遵守的指引。
她又指,是次討論以修改文本行文細節為主,以清晰部分定義如附屬企業及控制權等,亦規定公共資本企業的設立、出資、轉讓權限及重大營運事項等權限,包括規限公共資本企業須配合特區政府施政以及推動特區與其他地區合作等。
李靜儀又提到,法案第二章第七條〈設立和取得出資〉之目的,即規定保障公共出資人在設立公共資本企業和取得出資的利益。未來亦會在各公共資本企業設立機關及其成員,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獨任監事等機關,在有關企業內審議其經營和運作。按法案規定,行政長官將負責任免有關成員。
「公共資本企業法律制度」法案於去年五月通過。所謂的公共資本企業即政府以公帑注資的企業, 例如科學館、輕軌公司等,按政府占股比例多少,企業分有全資、控股及參股三種類型,即占股100%、50%及可能低於10%。李靜儀又表示,政府在企業占股多寡,以及考慮其營運事業性質,都會決定政府在介入其決策的程度不同。
政府在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和控股企業,有較大的股東身份及決定權,李靜儀指,亦有議員提議政府須注意參股企業的營運情況,即使只投資占股10%的資金,亦須注意盈虧及經營情況。相對而言,政府因投資占股較少,在參股企業的決定權也較少。未來會由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無論全資、控股及參股三種類型公司的績效情況。
法案亦訂定對公共資本企業的營運績效評核制度,舉行定期評核及其評核要素以得出評核結果。主管部門即負責監督公務資本企業的機關,會定期向行政長官提交有關公務資本企業營運績效的評核結果報告。該主管部門暫由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在過渡期間擔任,直至法案生效及專有法規指定新的部門為止。
她又指,一常會準備撰寫意見書,若下星期政府會送文本到立法會便上線網頁。
李靜儀又表示,法案建議在 11月1日起生效,期間當局有信心各公共資本企業可針對法案落實先做好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