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DQ「七宗罪」唔夠辣? 間選議員葉兆佳促加碼 建議加入違反國旗、國歌法等

特區政府昨就修改兩項選舉法諮詢立法會議員。

上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下稱選管會)突然以「七宗罪」為由,DQ(取消資格)多名非建制候選人,涉及多個直選組別,其中民主派三參選組別全軍覆沒。公佈DQ決定後,選管會才公佈其制定的「七項準則」內容,簡而言之即「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早前特區政府亦表示將參考「七項準則」建議對特首參選人以及立法會候選人的資格「制度化」、「法定化」。對此,來自商界的間選議員葉兆佳認為參考「七項準則」不足夠,當局應與時俱進,並建議包括加入違反國歌和國旗法、侮辱國家功勳等。

特區政府昨(23)就修改兩項選舉法諮詢立法會議員,共有13名議員發言。葉兆佳發言時指,自己贊同對參選人/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法定化,惟所參考的七個審查標準應更新且需根據這兩年變化及前瞻性把部分標準列入。

銀行公會主席、間選議員葉兆佳提問。

他又稱,當局應考慮加入違反國歌和國旗法、侮辱國家功勳、不尊重國家軍隊等情況。

擔任澳門銀行公會主席葉兆佳續稱,法定化盡數列舉可能較為「被動」,當局應考慮同時應有「兜底」條文。

據修改兩選舉法的諮詢文件,特區政府建議,行政長官選舉的被提名人、選委會委員參選人及立法會議員候選人的資格審查機制,應由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負責審查,檢視上述人員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審查完成後,由國安委就審查結果發出的「存在不擁護或不效忠事實」的審查結論意見書具有約束力,選舉管理委員將會因應審查結論意見書,剝奪審查不過關的參選人/候選人後續選舉資格,宣告有關人員「不具被選資格」的決定,而且不可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若禁止參選期間結束後有關人員有意再參選,則須再次接受資格審查。

據2021年立法會選管會所發佈的「七項準則」,包括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憲法》及《基本法》確立的憲制秩序: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組織、參與或意圖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活動或發表與上述行為相關的言論,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以及參選人/候選人須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若有事實證明參選人或候選人曾經作出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行為、發表分裂國家的言論、或以任何方式參與上述相關活動,依法視為無被選資格。

福建同鄉總會執行會長、直選議員宋碧琪發言。

福建同鄉總會執行會長、直選議員宋碧琪發言時形容現時當局建議的資格審查對比香港是「簡化版」,故問及當局會否參考香港,由保安部門先提交審查意見予國安委,以及當局會否考慮在選管會下設一個「獨立」資格審查委員會作出是否接納的意見。

回應葉兆佳的「前瞻」建議,主持諮詢會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2021年的立法會選管會訂定的七項審查標準指引是「全面、嚴謹和科學」。將來當局在寫入兩個選舉法時不會盡數列舉「審查內容」,但會「高度」依據和參考該七項標準。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議員有關兩選舉法修法的問題。

張永春在回應時又稱,有部分修法意見已參考香港如何完善選舉制度一些做法,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兩特區方向一致、要求相同、無分別。惟在落實「愛國者治澳/港」這基本原則,兩地在操作及法律規範有所不同。

他又指,當局會因應澳門實況,尤其本身選舉法邏輯以及實務的選舉經驗,在現有制度作相應完善,「整體來講,多屆嘅選舉都係暢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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