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今(23)就修改兩選舉法諮詢立法會,修法文本建議行政長官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被取消資格(DQ)後須經過一定時間的禁選期後才可再選,且不能對DQ決定提出上訴。直選議員林宇滔表示,當局須對審查制定清晰內容標準,也應對DQ者保留上訴機制,設禁選期亦應「儘量短」以鼓勵更多人參選。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回應稱,「清晰資格審查標準是必須的」,但禁選期太短則「沒有意義」;而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胡家偉則指,禁上訴原因是經國安委做的判斷不需再經其他機關審查。
特區政府今(23)日繼續就修改兩選舉法舉行專場諮詢,多位立法會議員出席發表對修法意見。
日前政府推出諮詢文本建議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建議加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稱國安委)資格審查機制,以保證行政長官提名人、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參選人和立法會議員候選人都沒有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和不效忠澳門特區」,文本其他修改建議有「煽動不投票、投白票行為」刑事化等。
林宇滔:應明定資格審查標準
林宇滔發言時指,不論各地對「國家安全」的標準都應統一,而資格審查應該清晰明確審查內容和標準。
他續指,若相關參選人/候選人被禁止參選,禁選期應儘量縮短:「其實如果相對黎講時間越短,我地可以鼓勵更多人去符合標準。呢個始終係我地鼓勵更多人參選嘅方向。」
林宇滔亦認為應該要保留審查未通過當事人可上訴的機制,也使客觀程序更加全面和合理。
有關修法建議將議員候選人禁止宣傳期提前方面,林宇滔認為,因各候選人交表時間不一,禁宣傳期應有統一的「起跑線和終點」,「標準係我哋一交表就set唔畀宣傳呢,其實個操作會有啲氾濫⋯⋯起跑線(指個別候選人從交表參選開始)唔一致呢,操作上有困難。」
他又指,若禁止宣傳選期在交表當天開始,在前一天就清除社交平台或網頁資料有難度:「你要我突然間係嗰一日刪曬宣傳嘅野,宣傳嘅網站或者專頁,居民想搵返之前做嘅野都好難。⋯⋯係咪有啲嘢就凍結咗佢算呢?否則所有同事嗰晚就要刪資料非常困難。」
回應禁選期,張永春表示,修法明定資格審查標準是必須的,「公告天下規則係乜嘢,邊啲行為係不符合,係應該嘅。」
他又稱,禁選期「如果太短一年半年八個月沒有實際意義⋯⋯(法案)攞到立法會會再充分討論」。至於參選人/候選人禁止宣傳期上他回應:「呢方面選管會會再總結經驗。」
修法建議DQ後不得上訴 胡家偉:國安委的判斷不應再受特區其他機關審查
回應有關DQ後不能上訴,胡家偉表示,國安委由特區首長、政府成員、各級官員及人員組成,工作上更有司警局為國安調查支援,結構人員可見工作的權威性、專業性、嚴謹性,其判斷不應再受特區其他機關審查。而且國安委的工作依法須保密,一旦透過司法上訴公開資料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風險。
胡家偉又列舉數個案例,並稱「任何基本權利行使都受法律規範」。政府、法院曾處理過的經驗中也曾禁止司法上訴,總結是次修法禁止上訴並不是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