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課中心股東擅取模擬試卷 中院維持盜竊罪罪成

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一名督課中心股東擅自取走該督課中心模擬試卷「盜竊罪」罪成,罰金合共24,000澳門元 (下同)。其後,該名股東不服上訴中級法院。中院中院維持盜竊罪罪成,指出模擬試卷屬督課中心的導師需要耗費時間及精力製作才能得出的產物,屬於督課中心所必須具備的材料、有其實質經濟價值,當該股東取走試卷後導致督課中心短時間內無法正常運作。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17)日發稿公佈該裁決。據案情,該股東甲2015年3月起受僱於乙,負責協助乙管理其名下的督課中心並擔任該中心導師,同時為合夥人。為督課中心的經營需要,乙不時會指示股東以及中心內的其他導師為中心學生準備練習用的模擬試卷。

於2018年12月,股東甲帶同朋友自行開門進入督課中心取走大批物品,並將中心內的大部分模擬試卷紙本以及其他導師的一些物品收集裝箱。同月,股東與丈夫在未經乙同意下擅自取走多箱物品,當中包括眾多模擬試卷及試卷紙本。經事後點算,乙發現不見了的試卷均是由甲及另外兩名受聘於中心的導師負責製作。是故,乙在2019年4月司警局報案。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審理該案並裁定該股以直接正犯及既遂的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中的「盜竊罪」,判處其240日罰金,罰金日額為100元,罰金合共24,000元,如不繳納,根據《刑法典》相關規定,須服160日的徒刑。甲不服,針對有關判決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院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被取去的模擬試卷屬督課中心的導師需要耗費時間及精力製作才能得出的產物,足以令法庭作出「有關試卷屬於督課中心所必須具備的材料、有其實質經濟價值、甲取走試卷後導致督課中心短時間內無法正常運作」之認定。當時甲雖為督課中心的合夥人,也不能獨自取去模擬試卷並據為己有,因為有關模擬試卷是屬於督課中心的財產,受到刑法的保護。在未就企業的財產進行分割前,任一股東均不可以作出處分,且督課中心當時仍然繼續營運,並非處於停業狀態。

合議庭又指,從載於卷宗的證據,可證明甲作案時清楚知道所帶走的模擬試卷不只由其個人製作,還包括其他導師所製作的模擬試卷。甲亦十分清楚有關的教學資料、模擬試卷及教科書等資料是督課中心的重要營運工具,如果缺少上述資料,將會對督課中心的運作構成重大影響。故此,中院合議庭裁定甲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維持原審裁決。

 有關判決可參閱中院第831/2021號案

donation-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