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李燦烽在疊石塘項目受賄逾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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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論盡採訪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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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年02月9日 21:21

初級法院今(9)日下午續審工務局兩名前局長賈利安、李燦烽及地產商人涉貪賄案。法院繼續傳召廉署證人作供,內容主要涉及李燦烽在「疊石塘山建築項目」上收受的不法利益以及在協助該項目審批上的不法行為。證人表示,李燦烽在該項目上收受6個不法利益,合共約1.083億元。而李燦烽在「疊石塘山建築項目」作出多項不法行為,向集團的地產商人提供協助及違法審批。最終「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的總建築面積提高了6.3倍,令發展商利益飆升。

廉署證人表示,李燦烽(首被告)上任局長前後,收取蕭德雄(第二被告)及史鐵生(第五被告)合共6個不法利益,當中包括︰2014年以「高峰」股份名義包裝獲得蕭史2750萬元;2014年透過「長旺」無償取得1%「盛昌」股份、估值約人民幣5,300萬元;史鐵生透過下屬轉賬人民幣300萬予李燦烽,後來又再轉賬人民幣267.8萬予李燦烽及李涵(李燦烽事實婚關係人,第十八被告);南灣C8地段公司股份買賣至少給予李燦烽160萬港元不法利益等;李燦烽從中獲得的不法利益約1.083億元。

無償獲逾半億股份 股東集資時卻無出資

證人又提到,李燦烽獲得估值約人民幣5,300萬的1%「盛昌」股份後,該公司曾經有過幾次集資,內部計算接近20億元,但從未見李烽有任何資金投入,照計李燦烽該要出資2,000萬元左右,而李沒有出資的部分,則由蕭德雄及史鐵生墊資。關於最後一個C8項目,廉署查過20162019年蕭史的流水帳,只退回資金予李燦烽,其他股東未見。

至於李燦烽的不法行為方面,證人指,李燦烽明知「疊石塘山建築項目」不符合《路環整治計劃》以及第01/dssopt/2009號行政指引,卻未有上呈司長核准豁免遵守,並指示下屬通過建築計劃草案,更繼續使用理應失效的規劃條件圖。「疊石塘山建築項目」當年引起社會極力反對,但李燦烽不但沒有無理社會訴求,反而仍仍盡力促成該項目。最終該項目總建築面積提高了6.3倍,令發展商利潤飆升。

李燦烽有回應

證人介紹完畢後,控方表示沒有提問。由於法庭有事要處理,在近5時結束審訊,明日早上9時半續審,屆時將由律師向證人提問。而李燦烽則要求回應,他稱,關於財產申報方面,「數字計法有少少唔全面」,因為在過去十幾年間,他有六年離開公職做顧問公司,業務有澳門亦有內地,因此,若按財政局報稅來推算,「未必係全面準確」。

至於被指擔任工務局長前後財產物業暴增,李燦烽稱,本案列出的11項物業,當中有5項是賣出的,之後再用來買其他物業,「唔係突然間多出嚟,內地金融系統好透明,可以跟蹤返。」另外,廉署用房屋計算資產,但有些已用作按揭,不應該只計資產,而不計按揭,「唔應該只計呢間屋既價值。希望詳細少少全面啲。」

他又不認同將其未入公職前的財產定義為不法,指澳門歷來「從商至官」,應該各級官員會都存在,未完成的合同要清理,但不論清理了私人業務還有聯繫,他也覺得應該做處置,「澳門各級官都會遇到呢啲情況」。

另外,證人指,拘捕行動當日,在李燦烽住所搜獲10多支名酒,價值約有500多萬,以上反映李刻意不申報資產以作掩飾不法收益。李燦烽則表示,500多萬應該是「口誤」,而廉署扣押這些酒時,他已表明這些酒不是他的,而是內地朋友的,無申報是因為這些酒是陸陸續續地交給他,他當時亦有向廉署人員講出那名朋友的名字,「可能因為人名比較敏感,唔願意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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